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基本的安全保障、良好的履职生态、稳定的职业预期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官履职保障。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去年6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了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和健全与法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原因取决于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因为判断的公正必须以意志的独立为前提。如今,各类新型的案件、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时时刻刻都在考验着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素养,面对部分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群众,法官的职业风险增大。然而,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司法人员一直以来都实行着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这导致对司法人员保护事实上的弱化。
正因此,在保证法官职业素质的同时,也要维护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这样才能留得住人才,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这正是顶层设计以及此次最高法意见目标所指。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措施是根本。实践中,法官特别是民事法官,由于直接面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可能受不同程度的侵害。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良好的履职生态是强化法官履职的保障。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此前出台的“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以及“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正是为了维护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关键举措。
而稳定的职业预期是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的重要路径。从当前的中国国情出发,不可能单纯以过高的薪酬待遇来拴心留人,更需要以必要的社会尊荣来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加入法官群体。作为我国首批司法改革的试点地区,广东省深圳市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之路已在半年之前启动,并在试图破解法官职业“去行政化”的难题上不断尝新。2014年7月1日,深圳市1072名法官全部完成薪级套转。参照方案拟定的法官工资薪级标准,平均下来,每名法官的工资大约获得了1500元的增长。毫无疑问,通过适当增加薪酬可以维护司法队伍稳定性,建立与普通行政人员不一样的薪酬架构也是司法改革手段之一。而另一方面,完善法官制度必须建立一支精英型、专家型的法官队伍。要改变当前法官学历低、素质差、人数多、待遇薄、地位低的现状,关键是把好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控制法官编制。应下大力气改变我国现行法院工作人员构成状况,努力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这是法官群体更有尊严地履职的根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