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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对刺伤法官的暴力行为必须零容忍

2015年09月10日08:36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对刺伤法官的暴力行为必须零容忍

  如果连法官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我们还如何期待公正司法?如何树立司法权威?为了让司法能够真正地成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屏障,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就必须坚决让戾气和暴力远离司法。

  据报道,昨天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合议庭在公开宣判案件时,一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是正常现象,但是在法官宣判时,直接在法庭上连伤多名法官,性质之恶劣,影响之坏,却为近年来罕见。从公布的资料来看,行凶者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人类社会早期,民众权利受到损害时经常采取以暴力为手段的私力救济方式。但这种私力救济不仅不能维护正义,而且可能成为纠纷升级的缘由。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国家为主导的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司法成了最具权威和公正性的救济渠道。

  如果连法官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我们还如何期待公正司法?如何树立司法权威?为了让司法能够真正地成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屏障,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就必须坚决让戾气和暴力远离司法,尤其是在法庭上针对司法人员的暴力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

  虽然寻求司法救济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在一个具体的个案中,不同的人对何谓公平正义的理解,却可能是大相径庭。因此,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对司法判决不服,如何寻求救济,却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就本案上诉人胡庆刚来说,他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三种渠道寻求救济:一是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理。二是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起抗诉。另外,他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在其申诉过程中,法院院长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说,虽然案件已经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但救济的途径仍然是畅通的。

  案件发生后,有人质疑法院的安检形同虚设。事实上,加强安检固然可以防范和减少类似问题发生,但难免防不胜防。想要杜绝类似悲剧发生,可以从增强民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同感上下工夫。

  比如:第一,加快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从而让当事人信服判决结果没有受到法外干预;第二,司法办案应该全程留痕;第三,完善司法文书说理制度。判决书应当将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争议点详细陈述。而对于生效的判决,判决书和案卷材料等,都要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司法权威地位才能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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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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