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明白的是,信用报告是用于评价一个人、一个企业的商业信用的,不是进行“无谓道德评价”的,更不应成为权力部门手中威棱难测的“大杀器”。
据报道,近日深圳市交警局正在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意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而事实上,一个月前深圳交管部门就高调宣布了“闯红灯要记入征信系统,影响贷款”。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明确,将信用管理纳入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但是,也要警惕,相关部门借机扩权,把方兴未艾的征信弄成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档案”。
首先,“闯红灯”能不能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至少,目前还不行。平时我们贷款,银行查询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这个信用报告平台,不是地方政府部门想输入就可以输入的。比如,以上海“地铁逃票”要写入信用记录来说,那是2013年修订的地方法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但这个“污点记录”并不能进入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只能进入上海地方的征信系统。
这次也只是深圳市交警局“与多家征信机构”的合作,“听话听声,锣鼓听音”,真的“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吗?
其次,信用报告不是无所不包的“人事档案”。以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来说,内容就相当简洁,主要就是公民姓名、婚姻状况(这个信息还不是从民政部门取得的,是公民自己报给银行的),办过哪些贷款、信用卡、有没有做过担保,连工作单位都没有;其中也包括“公共记录”,但仅包含最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法院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电信欠费记录。而且其中的“行政处罚”一般是指税务、工商等机关做出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
所以,央行版的个人信用报告上明确说:“本报告仅包含可能影响您信用评价的主要信息”。至于,闯红灯等微小行政处罚,这是人人都可能的行政违法,不足以影响对一个人的信用评价,央行就一直没有收录这些信息;即便央行愿意收录,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首先考虑的也是金融风险,谁会把闯红灯作为拒贷理由呢?
须明白的是,信用报告是用于评价一个人、一个企业的商业信用的,不是进行“无谓道德评价”的,更不应成为权力部门手中威棱难测的“大杀器”。不应该将其滥用,更不应该将其“妖魔化”。比如,有人渲染“信用污点会影响一辈子”,其实信用报告里面的污点只保留最近五年的。
总之,在全社会都在谈信用管理时,不应该“歪楼”。信用记录,首先是公民的经济信息,也是现代社会的管理手段,但绝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档案”的借尸还魂。信用管理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公权力机关不能“有权就任性”,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任意祭出这个“大杀器”,将严肃的信用管理,变为单向的“威吓”。
相信随着中国信用制度的日益完善,中国版的《公平信用法》也将出台,阻止一些机关“任意”把主管的业务内容写进信用报告的冲动。
□玉素(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