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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体现法治和德治相统一

胡军

2015年08月25日15: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据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7次特赦,主要是对在押战犯进行赦免。时隔40年之后,我国再次作出特赦的决定,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对实现政治、社会和法治的多重效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彰显执政自信。我们党执政60多年,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无论是综合国力还是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赢得了世界的赞誉,而且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整个社会呈现出国泰民安新气象。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作出特赦四种类型罪犯的决定,彰显出我们党执政的高度自信,这种自信不仅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而且是改革的自信、发展的自信、稳定的自信,彰显出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自信。

弘扬宪法精神。这次特赦是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之后,第一次把特赦的条文付诸实践,让人们感到了宪法的权威和力量。特赦是一项特定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特赦什么人、不特赦什么人,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恪守什么样的纪律和规矩,都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这次特赦体现依宪治国的理念,是依宪执政的生动实践,是一次对宪法精神的普及和教育,对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激发全民忠于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具有很强的导向性。

体现德治理念。人们注意到,在公布的四类特赦对象当中,除了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以外,还有“一老一少”两类对象也在其中。这种安排符合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出对年老体残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和传统美德,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这次特赦不仅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而且反映我们党长期倡导以德治国的理念得到升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盛世显国威,仁政仪天下。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体现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凝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化解消极因素,最大范围调动积极因素,从而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实干精神,汇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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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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