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将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若有增加行政机关权力等情形,文件可能会被撤销。
红头文件具有感召力和权威性,政府部门做决策,下禁令,定谋略等等大都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达。红头文件是办理事务,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正因为如此,必须非常的严谨,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随心所欲。
然而,在现实中红头文件不严谨,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出现,如:直接下文推销本地的烟或酒;有“拆迁任务重,菜里却没肉”也弄出个红头文件,还有要求完成“罚没”与年终奖挂钩的……,红头文件“奇葩”不断,还有不少红头文件互相抵触,相互打架。红头文件眉毛胡子一把抓,成了一个筐。
红头文件“奇葩”不断,除了用得是单位的名,盖得是单位的章,即使是闹出什么笑话或者由此出了什么问题,也是由单位负责,主事者可以推卸责任之外,还在于:合法不合法没有制约机制,只要开个会,定个调,就能进行发送,红头文件即议即发,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有损政府部门形象,而且将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一种重要依据,红头文件如果不规范,不合法。势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内容,使不正当变为正当,即便是进行追责难度也不小,可以说成是集体讨论而定。有红头文件的大印盖着,谁敢同此较真。因而,对于红头文件还应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加强此方面的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具有监督职能,其不仅要对政府组成人员进行监督,而且对红头文件也应进行监督,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有权撤销。因而将“红头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职权。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实则是用法律对红头文件进行校正,合法的进行维护,不合法的予以纠正以至撤销。由此红头文件突破了行政化管理的范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一步体现出法制精神。
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红头文件,以法治文,不只是就事论事的对红头文件进行监督,而是通过“文”也是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通过此监督,制定和出台红头文件必须做到严谨,遏制乱下文,滥发文,从根本上治理文山,而更主要的是,文件的主事者必须强化法制意识,以法做决策下指令,从而有效的防止“以权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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