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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应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派”

胡俊

2015年08月18日09:1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人是自然生态的一部分,人类活动深刻影响生态环境。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的少数”,其决策和行政活动对地方生态环境的影响尤其重大。党政领导干部敬畏自然、爱护环境、建设生态,一个地方的生态文明就好,就会既有金山银山也有绿水青山;反之,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的“金山银山”,最终也会土崩瓦解。正是基于这种基本判断,要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可以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适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殷切期待,瞄准生态环境保护当中的急切问题,本身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蕴含着巨大的制度效益,关键是将这个好办法落实好。

与很多领域一样,某项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既会让大多数干部更加有效地履职尽责,当好改革的“行动派”;也可能被少数人负面解读,选择“为官不为”以回避或逃避责任,当起“保守派”。因此,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始终将落脚点牢牢立在促进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上,对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破坏生态环境的要追责,对任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或者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不力的同样要追责。通过双向的责任追究,让领导干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有所不为”,为了修复或发展生态环境“有所为”。

要特别注意到,生态环境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强调损害生态环境问责,不是说生态环境不能改变、不能改善,绝不能让其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在生态建设领域行动迟缓、一些地方生态落后的借口。正如办法规定的那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这说明,不仅要看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反向约束”情况,更要看生态效益“正向建设”情况,而后者更加注重的是生态环境的发展,以及良好生态给群众带来的“获得感”。

那么,如何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派”?对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来讲,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对照责任追究的25种情形,坚持问题导向、正面回应,对于必须履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履行好,对于明确授予的法定权力正确行使好,对于事关重大的环境决策审慎组织好。对于各级组织来讲,既要坚持底线要求,不用有“生态欠账”或“生态坏账”的干部;更要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优先选拔任用环境保护动真格、生态建设有实招的“生态友好型”干部。同时,还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普及生态文明常识,让他们对生态问题能看得清楚、想得明白。

总之,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对主动抓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干部是保障、是促进;对抓生态文明建设尚不主动的干部是倒逼、是推动。有理由期待随着办法的落实,生态政绩观一定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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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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