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国家需要不断倡导和弘扬法治,要充分保障公民平等的诉权,通过公正的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多项具体措施,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其目的是要为经济困难的社会群体及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更为全面的法律咨询及诉讼服务。
事实上,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纷争最后都应当纳入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调处,而进入诉讼程序,又是化解民间纠纷最理想也是最终的法治路径。唯有如此,才能使这些纠纷得以理性消解,避免酿成更大的冲突,甚至社会对抗。而要实现这一点,国家就必须不断倡导和弘扬法治,要充分保障公民平等的诉权,通过公正的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将民间矛盾与纠纷引入法治的轨道和诉讼路径,是需要各方付出一定代价的。这不仅表现在司法机构的建立及其相应的人财物运行成本,同样包括各方当事人为了胜诉而投入的精力、相应的法律知识及其在诉讼中运用的能力等。
事实是,在公民的各种利益诉求中,法律帮助的需求如今已经变得必不可少。人们的日常生活、人际交往和经济活动等,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对法律的需要,尤其是在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和医疗、教育等方面,一经出现变故或者引起纠纷,就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甚至需要运用专门的法律技能,通过各种诉讼渠道,才能获得最终妥当的解决。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普通民众的法律知识储备通常都是最为基本和最为基础性的,有的甚至还只是一些“法治的观念”“法律的概念”。这些所谓的法律知识,一般都难以应付正规的诉讼活动,于是,他们就必须向社会购买专门的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及律师服务业存在的基础。不过,由于各方当事人生存境况不同,经济状态存在较大差异,一部分社会成员还生活在贫困线上、收入水平很低,即便发生了利益攸关的诉讼事件,也无力聘请专业律师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和代理事务。这样,就非常容易使生活中的“弱者”成为诉讼中的“矮人”,使法庭中的对抗双方力量失衡。而这种失衡状态,也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偏向或者不公,更容易引起社会的误解与不满,进而直接损害司法的公正与公信。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国家必须对“弱者”提供救济,而“法律援助”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对某些社会人群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法律服务,也应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需要在法律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应该看到,我国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同样十分重视,设立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被告人及残疾人、未成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国务院还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促进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余件,受援助人总数近139万人次,均比上一年有所提升,这些都是明显的进步和发展。
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以往法律援助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表现为援助案件的类型总体比较狭窄、服务的人员对象不够广泛、援助服务的机构尚不健全、城乡的发展也极不平衡、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助明显过低、服务标准和质量也参差不齐、高品质的免费法律服务还比较欠缺等,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这项工作的实际成效。
这次中央《意见》提出了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强调要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使援助对象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并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等。我认为,以此为指导和契机,同样应该立法先行,国务院有必要及时修改以往《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具有统一、规范的效力,更便于强制执行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