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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抱团腐败”不能指望“小三”“小四”

士心

2015年07月08日10:3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找一按摩女做“小三”,后又让另一按摩女当“小四”,“小三”愤而举报,深圳海关副处长黄某随后落马。没想到,这一狗血剧情的背后,还藏着另一起几百万元的受贿案,更引出人们对“抱团腐败”的忧虑。

7月7日媒体报道,深圳海关三名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近日被提起公诉。涉案人之一的黄某,是深圳海关稽查处分管机动稽查一科的副处长。2011年,深圳海关接到海关总署对进口大理石企业进行专项稽查任务,机动稽查一科科长甄某带领科内工作人员在稽查一家石材公司时,发现存在偷漏税问题。公司遂通过关系,找到黄某与甄某请求“关照”,并表示愿意付好处费。经商议,黄某与甄某提出好处费标准为380万元。拿到钱以后,两个人与具体稽查经办人员一起,瓜分了这笔巨款,企业也得以过关。事过三年之后,黄某因“小三”“小四”争风吃醋遭举报,被带走调查。甄某见势不妙,主动自首,才揭出这一合伙收受巨额贿赂的大案。

这一案件的曝光,有一定偶然性,引爆点也并非受贿案本身。原因就在于涉案人员均因“共同利益”被捆绑在一起,形成了“抱团腐败”的攻守同盟。如果不是外在某种偶发因素,使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或许就永远不会被发现。

“抱团腐败”不罕见。在一些地方、部门或单位,由于某一小群体的特殊利益一致,常常会形成抱团腐败的土壤。有时人事变动、岗位换人,抱团腐败的“传统”仍会“代代相传”。甚至一些在制度设计上本是用来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不同环节,也被“抱团腐败”化为腐败的链条。比如,在黄某所涉案件中,出具稽查报告需具体经办人员草拟,上报科领导审批,再报处领导审定,等于至少有三道“关卡”。但因有“利益”纽带的作用,这本应相互监督的三个环节,却成了腐败共同体。“抱团腐败”还可以延伸到跨部门和单位。比如有的工程监理不管质量、个别地方或部门、单位纪委从不查案,有不少就是“抱团腐败”的因素在作祟。

发现和查处“抱团腐败”,往往有一定难度。因“抱团腐败”多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满足小群体、少数人的私欲,直接受害者多不具体。同时,“抱团腐败”有极强的毒化风气、腐蚀干部的“能量”。在“抱团腐败”盛行的地方,即使有的干部意识到部门或单位办事要钱违法,有些钱物来得不明不白,有心拒绝,也会因担心破坏“潜规则”、成为“异类”被孤立,只能选择同流合污,从而被绑在“抱团腐败”的利益链条上,一损俱损,无法自拔。

这些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抱团腐败”,有时可能由于某种偶发因素,比如分赃不均,抑或像黄某这样,因与“小三”“小四”纠缠不清而暴露。但都反腐不能指望某种偶发因素,甚至“小三”“小四”这种奇葩事件来揭露。

如何根治?在制度设计上,对有可能发生“抱团腐败”的地方、部门或单位,要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尽量避免某一领导长期主政一方、固定分管一片,某部门某科室长期单独执法。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把不定期轮岗、交叉检查等办法,作为重要的防范措施来执行。上级部门的突击点验和抽查,也是打破“抱团腐败”的有效方法。实际上,近年来行之有效巡视制度,其重要意义也在于此。

更重要的是切实引进社会监督。对一切权力部门的日常事务、运作方式和执法程序等,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审视。一方面可以扩大监督面,使监督经常化、常态化,避免突出点验抽查与巡视在覆盖面上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社会公众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加大对“抱团腐败”的查处力度,铲除滋生“抱团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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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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