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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狱就当选村主任”带来的警示

士心

2015年06月23日08:4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6月22日,媒体报道了河北沧州“6.20”枪击案的最新进展,同时披露了更为详细的案情:被害者龚某系刑满释放人员,2014年底刚刚出狱,2015年初就在沧县代起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获得800多选票中的500多张,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枪击案后,据死者家属说,龚某曾因“混社会”数次入狱,在沧州有一定名气,此次被枪击疑是遭仇家报复。

枪击案的具体原因,仍有待警方深入调查。但一个因“混社会”数次入狱的刑满释放人员,刚刚出狱就当选村委会主任,不可避免引起舆论热议。据悉22日上午当地相关部门也将村干部、村民代表喊到乡里,调查龚某是怎么当选村委会主任的,调查选举过程中有无恐吓、贿选等行为。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副主任则向媒体辩称,因龚某以前回家不多,对他以前的情况不太清楚,他“一心想把村里建设得更好,因此赢得支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只要是本村村民,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村委会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该法同时也规定,应“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不论从法律精神的角度,还是从农民所期待的“村官”为人标准,刚刚出狱的“混社会”者居然当选村委会主任,绝非正常现象。因此,在迅速侦破枪击命案的同时,也要彻查命案中暴露出的这一异常现象。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从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算起,十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村民自治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村委会选举的相关立法、操作程序、监督体系等方面的不完善,近年来,拉票贿选贿选、地方宗族势力和黑社会势力介入等不规范选举行为时有出现,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开展。

从沧州这一案例就可看出一些端倪。明明龚某因“混社会”在沧州都有一定名气,且数次入狱。但作为同村人的村党支部书记和其他村干部,竟然声称对他以前的情况不太清楚,这样的情况无法想象。退一步讲,即使真的不太清楚,把一个不知底细的人选为相当于一村之长的村委会主任,把负责全村土地及其他财产以及治安、教育等的大权悉数交出,如此的村委选举简直如同儿戏。而当地上级相关部门,出事之后才想起调查龚某是怎么当选的,说明此前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也存在不察失职。

村民自治,必须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和意愿,地方党委和政府不能包办,但也不能无所作为。应通过规范选举程序,细化选举操作,比如必须设立秘密投票处、尽量减少委托代投等技术手段,确保村委会选举真实反映村民意愿,阻断各种可能操纵选举的通道。同时,对贿选等不正当选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黑恶势力更要严厉打击,营造出村民自治顺利进行的健康环境。

除了做好选举工作,相关部门还要引导村民,依法让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村民自治的“四个轮子”一起转。制订严格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认真监督执行,切不可一选了事。尤其是要按照日前召开的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功能,健全村务监督机制,保证村民自治依法进行。

只有封堵一切可能的制度漏洞,严格地依法依规办事,第一保证“问题人员”不当选,第二保证心术不正者即使偶然当选也无法做坏事。“刚出狱就当选村主任”这样离奇的乱象才会有效遏制,真正顺乎民意、干净正派、年富力强的村委班子才能产生并发挥作用,良好的乡村政治生态才会培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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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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