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冉
近日,中办下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明确提出这个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最新方向。事业单位领导将打破上级任用传统,可托猎头遴选。
当前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依然存在交叉,“行政级别化”让事业单位备受诟病。有些政府机关忙于事务的管理,干预了事业单位的运行,同时忽视了监督管理职能,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越位、缺位;有些事业单位既承担政府机关的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又从事具体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对其事业职能不能更好地执行。除此之外,由于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领导来自于政府机关,为政府机关所任用,导致了这些“文官”对所任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不能更好地为其发展而规划。
《规定》的出台,相当于为事业单位发展注入了“催化剂”,有助于解决去行政化等事业单位改革的难题。从理论上讲, 打破上级任用传统模式的优点颇多,最突出的就是打破行政级别化的弊端。这有助于增强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有望发挥出聘任制的鲶鱼效应,让能者上、庸者下,激活体制活力。此外,对于聘任制领导,用人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位给予不同的价值回报,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达到节约工资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
诚然,事业单位打破上级任用传统模式是一项克服现有制度弊端、激活体制活力的重要机制,但并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要想让其实至名归,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鲶鱼效应。还需注意: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考核管理机制。虽然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再由组织上任免,但是组织上对其的考核和职能监管却不能少。实行聘期内目标责任制,突出聘任合同的作用,明确要求各事业单位在签订聘书时要把聘期目标、岗位职责内容具体化,明确职权范围、待遇兑现和责任追究,并作为续聘考核的基本依据和绩效考核的衡量标准。同时,还应将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结合起来,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全面辩证地评价领导人员的业绩。
另一方面,必须建立有效的退出、问责机制。构建正常的退出机制,营造“任期”内的竞争氛围。如聘期内年度考核都在合格以上等次,保留聘期内相关待遇,解聘退出领导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或在原单位享受职级待遇。如果在其任职期间出现严重的工作失误,要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按照辞聘解聘制度,对聘任制执行中的每个环节都必须重视,做到善始善终,对无论何种理由需要解聘的人员都要履行好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