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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私权利的滥用者

郝铁川

2015年05月15日15:04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私权利的滥用者

建设法治社会,一方面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每一项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维

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此我们就必须认真清理封建法律文化的遗毒。“三纲五常”是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是封建统治者立法、执法的指导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根本,“五常”(仁、义、礼、智、信)是补充,前者的精髓是确立以君权为根本的金字塔形的专制主义结构,后者企图以双向道德义务(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敬妻顺等)的说教来缓和以法定单项服从关系为主的专制结构里的紧张对立。在这种长达两千年的封建法律文化氛围里,民众在国家权力眼里被视为义务工具,但在民间社会,民众却又缺乏社会公德,容易滥用权利。

在国家权力面前,民众之所以被视为义务工具,是因为封建社会法律的指导思想或一根主线并非瞿同祖先生所说的儒家仁、义、礼、智、信理念,而是法家的“三纲”思想。“三纲五常”是西汉董仲舒提出的,他表面上是儒学大师,但实际上吸纳了法家韩非子的学说,他的“三纲”说即来源于《韩非子·忠孝》:“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他这里说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和先秦儒家所言的君臣、父子、夫妻关系观点的一个根本差别,就是前者是单向的命令服从关系,后者则是双向的互相尊重的对等关系。因此韩非子在这段话前面,批评了儒家的对等关系观点:“天下皆以孝悌忠顺之道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顺之道而审行之,是以天下乱。皆以尧、舜之道为是而法之,是以有弑君,有曲父。尧、舜、汤、武,或反君臣之义,乱后世之教者也。尧为人君而君其臣,舜为人臣而臣其君,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誉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夫所谓明君者,能畜其臣者也;所谓贤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职以戴其君者也。今尧自以为明而不能以畜舜,舜自以为贤而不能以戴尧,汤、武自以为义而弑其君长,此明君且常与,而贤臣且常取也。故至今为人子者有取其父之家,为人臣者有取其君之国者矣。父而让子,君而让臣,此非所以定位一教之道也。”

封建社会的法典里不可能没有儒家思想的成分,除儒家外,还有阴阳五行家、佛教等思想在其中。但封建法典最根本的核心是韩非子提出的单向绝对服从的君臣、父子伦理观。儒家主张臣民可以进谏甚至可以诛杀暴君,但任何一部封建法典都没规定这些内容,法典规定的都是臣民如何绝对服从君主。

我在这里强调法家君臣伦理观念是真正的封建法典的核心,是为了说明在封建法律文化中,臣民被视为一种简单的国家权力的义务工具,根子在于法家。封建社会之所以农民起义不断,就因为封建法律不保护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只把农民当作缴纳赋税、当兵服役的义务工具。遇上一个贤明的君主,农民阿弥陀佛;摊上一个昏君、暴君,农民则呜呼哀哉。这里起作用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一句话,法家的权力本位、权利虚无的理念掌控了封建法律,多数封建统治者也喜欢玩弄“阳儒阴法”的把戏。

臣民在国家权力眼里是义务工具,而在民间社会民众却因缺乏权利理念常常自私自利、滥用权利。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差序格局》中写道,中国乡土社会中的民众有一最大的毛病是“私”。苏州人家后门常通一条河,居民不论什么东西都倒到这种出路本来不太畅通的小河沟里,有不少人家根本就不另设厕所。明知人家会在这里洗衣洗菜,却毫不觉得有什么需要自制的地方。为什么呢——这种小河是公家的。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都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小到两三家合住的院子,公共的走廊上照例是灰尘堆积,满院生了荒草,谁也不想去拔拔清楚,更难以插足的自然是厕所。没有一家愿意去管闲事,谁看不惯,谁就得白服侍人,半声谢意都得不到。于是像格兰亨姆的公律,劣币驱逐良币一般,公德心就在这里被自私心赶走。从这些事上说,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现在已成了外国舆论一致攻击我们的把柄了。这里所谓“私”的问题是个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样划分的问题。

因此,今天我们建设法治社会,一方面,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每一项权利,树立权利制约权力、权利优先思维;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互为依存和促进,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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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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