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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吏就该多些“断崖式降级”的霹雳手段

关声

2015年03月26日00: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断崖式降级”不仅意在打通干部职级“能上不能下”的壁垒,更可为接下来的吏治改革提供一个可供观察的切片。如果想进一步发力,不仅需要组织部门从干部人事制度上提供量化降级的依据,更需纪检部门协同合力,从严治理违纪不违法的干部官员。

长期以来,干部被免职都是一个讳忌莫深的话题。免职后,有人隐退二线,有人卷土重来。此前曾有媒体梳理了6年以来引起舆论关注的85起干部免职案例,有29人复出,其中因突发事件被免职的,竟有半数复出,比例之高,令人惊叹。如果说免职尚且有回转的余地,那么近期出现的“断崖式降级”,则是毫不留情的霹雳手段。自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负面案件中,官员是被降级处分,其中,跨级别的“断崖式降级”,共有6起。免职与降级有本质区别,一旦职级降低,只能从头“修炼”,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级别。这既让问题官员尝到了真真切切的苦头,降低了问责落空的概率,又兼顾了问责的尺度和威严。

可以说,“断崖式降级”给我们接下来的吏治改革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样本。长期以来,干部职级能上不能下,人数规模能增不能减。而近年来高压反腐、强力纠风的实践表明,高官职位不是保险柜,领导岗位更不是免责牌。党纪政纪是紧箍咒,更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犯。

从更深一层的意义来看,“断崖式降级”也改变了以往风险和职级倒挂的现象。以往干部职级越高,所需承担的风险越小,即便被追责,也是由下而上,问责的力度逐层递减,官越小,背黑锅的可能性越大,要不然,为何在各种政府部门的危机公关中,被开除的总是“临时工”呢?领导干部不仅应该在平时带头做好工作,更应在触犯党纪国纪时,主动承担。

“断崖式降级”的出现,虽是个例,却体现了当下干部问责制度的正在向着法治化的方向发生转变。依据公务员法第55条、56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处分。而此前常常出现在官员通报结果中的“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并不在处分类别之中。

要把切片的标本意义研究透彻,还需组织部门对哪种情况该对应何种降级,具体降级程度等细节,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力图有理可循、有法可依。此外,降级并非一劳永逸,必须加强后续监管,如何让降级官员尽职尽责,发挥余热,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纪检部门也要协同合力,加大对干部违纪行为的曝光力度,明确解释官员到底如何违纪,所违何纪,最好能明确到违反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只有让“断崖式”降级步入法治的轨道,才能让其形成制度性震慑力量,真正实现从严治吏、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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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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