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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走出国门 深化反腐国际合作

王金龙 

2015年03月10日14:50   来源:学习时报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在促进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客观上形成贪官外逃或者转移赃款的便利。处在反腐关键阶段的中国,目前也面临这样的难题。怎样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断深化反腐国际合作是重要的选择。

顺应国际反腐大势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国际化全球化发展,腐败已经冲破国界,呈现出有预谋、跨国化的趋势。各国的腐败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往往将赃款转移境外或者干脆潜逃出境,这无疑增加了各国反腐的难度,影响了各国对腐败犯罪的惩治。面对这种腐败形势和特点,关起国门反腐败效果是有限的,甚至是行不通的。要提高反腐成效,彻底惩治腐败,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至关重要。近些年来,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2014年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了中方主导起草的《北京反腐败宣言》,紧接着召开的G20峰会也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列为重要内容,并决定编制《G20司法协助指导手册》和《G20资产返还指导手册》,建立拒绝腐败分子入境联络人机制。不久前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设为一个专题,促进了各国法律界、理论界和实务界反腐思想、观点的交流。类似的合作还有很多。这些对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作为现阶段腐败易发高发的发展中大国,同时也是开放的发展中大国,要彻底根治腐败,就必须顺应反腐国际合作的大势。

打击当前国内严重腐败的有力手段。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在犯罪的同时,也积极为自己和家人安排后路。他们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另一方面利用虚假或伪造的身份,为自己和家人办理出国手续。与此同时,他们自己仍然留在国内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就随时伺机潜逃。尽管不同的媒体或者部门公布的贪官携款外逃情况不尽相同,但哪种情况都令人触目惊心,不仅在国内引起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而且也破坏了不法资金流入国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作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重要决策。按照中央指示,2014年最高检开展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开展了“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外交部强化了对外谈判缔结司法协助类条约等工作。据公安部介绍,到2014年11月中旬,“猎狐2014”行动开展以来,已有2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归案,其中126名主动自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仅在国内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也频出新招、狠招。这一切不仅对惩治已有贪官外逃产生成效明显,而且对可能外逃的贪官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

把国内反腐硬仗进行到底的刚性需要。腐败是世界性现象,反腐是世界性难题。中国的腐败处在易发多发期,反腐任务也更加艰巨复杂。要把反腐败这场硬仗进行到底,除了国内要采取一系列刚性措施外,开展国际合作也是反腐的刚性需要。开展反腐国际合作涉及方方面面,这里强调几个协调。一是多环节协调,主要包括各国互通信息、犯罪嫌疑人的遣返和移送、司法文书的送达、犯罪资产的追回、罪犯刑罚的执行等,要继续加强反腐多环节的协调合作。二是多部门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涉及中外反腐败、外交、警务、检务、司法、反洗钱等不同职能部门,单靠一个部门很难开展好追逃追赃工作,必须加强统筹,发挥多部门的协同作用。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国际合作职能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三是多国家协调,我国贪官外逃和赃款转移对象涉及多个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国。在开展双边合作的同时,要加强多边合作,尽快实现反腐多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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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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