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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应有法律做后盾

杨春

2015年03月04日16: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连日来,受到媒体和网民持续关注的“大学生救人溺亡”一事终于有了结果。3月2日凌晨,濮阳清丰县警方确认,大学生孟瑞鹏确系在该县西赵楼村救落水儿童溺亡。此前一直坚称“救人者是自己掉进水中”的被救儿童母亲也良心发现,终于说出了事情真相。(东方今报,3月3日)

事件终于真相大白,还了死者一个公道,但它引发的网络舆论余热犹在。无独有偶,2012年在湖南娄底孙水河,27岁的邓锦杰为了营救溺水的一家三口,不幸遇难,但被救一家三口不仅没有积极施救,反而冷漠的以一句“关我屁事”逃离现场,引起了当时舆论的普遍声讨。而2013年,来自广东徐闻县的90后务工者陈进仁、陈政劲为救人跳进了海里,两名落水者得救了,可21岁的陈进仁却消失在了海水里,事后两名获救者也未出现。

人生而无价,救人者付出的不仅仅是生命,更是一种崇高的精神价值体现。本来是一种正能量的传递,但随着被救者的失踪、退缩、撒谎,让这种精神蒙上了一层阴影。救人却换来这样一种结果,不感谢也就算了,还要诋毁歪曲事实,这对救人者的家属无疑是一种更大的伤害。你的付出没有让更多被救的人感恩,反而让更多的人拒绝付出,以后还有人去见义勇为吗?

诚然,见义勇为是我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一种美德,但当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别人面临危险时,人们的行为也出现了两面性。一种是即使知道危险仍奋不顾身,一种是冷漠无视、胆小退缩。看似完全背道而驰的两者,其实折射出的道德诚信和社会风气问题是一致的。大部分见义勇为者,冒着生命危险去实施救助行为的一刹那,为的不是金钱的回报或者道德的赞叹,而是人活在这个世上的一点良知,一种救助弱小的使命,也是人性最后一点希望之光。

当道德层面的惩罚已起不了作用,就到法律发挥作用的时候了。见义勇为该不该继续倡导?该。如果人人遇到危险都躲避,能救的也不救,那这个社会将会变得何等可怕!政府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的同时,也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见义勇为者能依法实施救助行为,如果不幸发生意外,救人者及其家人的生活也能得到一个合理解决。这不仅能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能解除被救者的后顾之忧。有了制度做保障,当遇到需要见义勇为时,人民才能更加义无反顾,而被救者也不用背负压力,对救人者的感激才会发自肺腑。

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精神,却不提倡“舍己为人”的理念。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赞扬与鼓励,但要在能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才是对的。遇到需施救的情况,见义智为、见义善为才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该弘扬的正确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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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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