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拆封不退折射出多少服务疲态

余祖欣

2015年03月04日15:0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将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人民网 2015年3月3日)

作为市场领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代表,拆封不退可谓足足打了一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擦边球,甚至让消费者习以为常,误以为如此规定合情合理。拆封不退的例子屡见不鲜,一台手机、一瓶香水、一件外套,但凡拥有包装之物皆可成为商家逃避追责的利器。当然,缺少了消费者的“配合”,商家此类手段确实无法得逞,其关键就在于,拆封不退具有极强的误导性,商家往往设身处地让消费者了解到了所谓的“苦衷”:影响二次销售、完整性被破坏、质量大打折扣……最容易让消费者接受的,往往就是一句:“如果其他人退回的商品被您买到了,您愿意吗?”其说服力不言而喻,但是,商家在大倒苦水的同时,似乎忘记了两点,其一,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新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其二,本末倒置地将自己应做好的商品售后工作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大大减少了经营成本。从根本上来说,已是形成了一种市场化的服务疲态。

2014年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而“完好”二字,可谓被商家“玩弄”得淋漓尽致,甚至产品生产商也暗中相助,以防退货后的处理责任落上自己肩头,从而衍生出不少手段对付新消法。例如一部智能手机,从主机到配件,包装重重,而且基本都是一次性塑封,消费者在购买特别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时,根本不可能做到既不破坏包装又能检验产品质量。懒做、慢做,逐渐就演化为不做,其中利益二字是问题的关键点,亦是当前销售服务尽显疲态的根本点。在我国,不论是商品生产者亦或销售者,面对庞大消费群体的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行业竞争,商家更乐于在缩减经营成本上下功夫,对于售后服务更是讳莫如深、避之不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于商家而言最是佳法。

事实上,出现拆封不退的问题不是由于市场竞争力不够强,常规商品更不可能出现垄断,而是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有待完善,消费者在市场体系中话语权仍然较弱。因此,要真正解决拆封不退,策略的出发点就必须将商家的主动性调动起来,形成全局“一盘棋”,由上至下、由简至详,先定好规矩,让慵懒的商家“提提神”,把消费者身上的包袱卸下,把商品交易中的商家责任还回去。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亦会收到强制性实效,依据正确的原则订立规定无可指责,而对于解决拆封不退的新规更重要的任务就是让其真正得到落实,最大限度将“后患”降至最低。既然商品服务出现疲态,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让商家重塑责任感,不能将自己的活儿“外包”给消费者,而是要主动服务、乐于服务。在落实严规的同时,也要鼓励、帮扶那些重视服务的商家,为其塑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当然,“头痛医头”的直接性措施并非长效,而应当着力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既能够大大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减少退换比例,亦能为二次销售、重新包装等环节提供便利。还须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新消法“后悔权”之所以难以落实,让商家第一时间做到“下有对策”,就是其配套“附件”没有跟上,说直白些,有了规矩也仅仅是书面文字,要真正让商家实现“不敢不退”,就要用好功夫,做深做细,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商品、不同纠纷推出详规细规,使监督和惩处有据可依,如此才能大大缓解当前的服务疲态。

当然,在解决拆封不退的同时,既应当以消费者为主,为其争取利益,也应公平合理,不让守规守责的商家吃亏,例如一次性卫生用品,拆封之后产品卫生质量必然会受到影响,拆封退换难以实现,甚至可能被行业竞争对手利用。这就需要在颁布规定之后久久为功,充分考虑到各类特殊情况,通过消费者与商家双赢来让“拆封不退”真正制有其效。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