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近日湖北省公安厅与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也能登记户口,不依法办理的机构将被追责。(2月26日新华网)
超生儿上户口有着种种限制,最明显的必须缴清计划生育罚款才能落户,湖北省明确规定,政策外生育也能登记户口,这个“也能”不同寻常,不是把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作唯一入户条件,而是改强制为“在办理入户登记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此举是对这一禁区的一大突破,其不仅显得人性化,也是法制精神的一大体现。
户口是身份的象征,没有户口就不能办身份证,在如今普遍实行实名制的语境下,乘火车上飞机没有身份证不行,银行开户不行,结婚结不了,即使是出行住旅馆也不成,个人行为受到种种限制,而这一切并非是超生儿的错。超生是父母的事,与超生儿根本就没有丁点的关系,其既不能生,也不能养,只能是被动的生出,超生儿不能享受正常人的待遇,等于是父母的过错移接,涉及二代,此种连带责任过于扩大,说重一点是血统论观念的延伸。
超生儿不能落户,只能成“黑人”,该享受的社会待遇享受不了,处处受限制,到处受冷遇,成了社会二等公民,这不仅不公平不公正,而且极易造成超生儿自暴自弃,对生活悲观失望,有的甚至走向了犯罪的路。这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严重的影响。
对违反计划生育者理当进行处罚,但处罚对象应进行限定,谁违反就追究谁,不能因为收不到社会抚养费就将范围延伸。更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将计划生育当作是罚款的一大渠道,为收而收,用户口进行限制。如果是将社会抚养费与户口挂钩,很容易成为部门的一大收款利器,以上户替代法律。按照宪法规定,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不给超生儿上户口谈何人格,又谈何其它权益得到保护?
给超生儿上户口其实并不是新举,而不给上户口却有严重的违法之嫌,明确给超生儿上户口,只能说之前在此方面的认识存在严重缺陷,不上户口已经成了一种习惯使然,这与当今依法治国的大局面很不协调。湖北的做法其实是法制精神的回归,而此种回归也值得称赞,毕竟是一种纠错,期待有更多的地方能给超生儿落户,成为一种普遍。
相关专题 |
· 罗瑞明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