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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领导何以领导不力

周  玲

2015年02月26日16:2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钢筋龙骨”。笔者以为,上级纪委在“双重领导”,对下级党委的在程序、决策和监督中不可缺位。

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双重领导上,实行了下级纪委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汇报“向上看”、重大案件线索向上级纪委同时汇报的查办案件“上为主”、书记、副书记由上级纪委提名的考察“上层次”等改革举措,从某种程度上说,让地方党委和下级纪委明确了纪委双重领导的具体操作方面。但是,与基层的实际运作存在偏差:一是基层纪委在地方党委常委会形成决议中,只占“一票”,无法形成票数上的优势,提交的议题即便针对现实,事关“一岗双责”,有些往往也会因大多数常委的建议意见,而不得不“删重就轻”、改来改去难以准确;二是地方党委存有上级纪委“天高皇帝远”的思想,加之地方人事关系复杂,存在“人头熟”等问题,顾忌领导面子、地方稳定、班子团结不受“影响”,纪委提交的涉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工作提议,往往被搁置,甚至有时难以在会上通过,毕竟革自己的命总是最难的;三是大多情况下,基层纪委与地方党委在工作的沟通上是事先的,上级纪委听取基层纪委汇报是事后的,但最终的决策还是地方党委定下来,基层纪委在决策中“腰杆子不硬”,导致“耳根子软”,这是不争的事实。

习总书记曾经强调,深化改革要与基层实际相结合。针对《党章》中的这条规定,以及上述的偏差,笔者认为,实现“双重领导”在基层落地生根,上级纪委应当列席或出席地方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议题的常委会。

一是上级纪委要强化“双重领导”的主职身份,理应依据《党章》规定,参加到地方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中来,落实双重领导的党章“硬要求”,使得“双重领导”在程序上得到实现。

二是上级纪委参与决策,不仅能准确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更能保证在地方党委的决策中不出现遗漏,使得“双重领导”在结果上得到实现。

三是上级纪委如果能为基层纪委“撑腰杆”,地方党委在执行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部署时,决策上就不太可能“出偏差”,确保党内监督依规到位,使得“双重领导”在监督上得到实现。

基层情系着千家万户、联系着广大群众,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承载着“拍苍蝇”的重大责任,上级纪委在“双重领导”上一旦“领导不力”,必将给基层体制改革的带来“硬伤”,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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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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