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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在法下当是领导干部从政的基本姿态

胡俊

2015年02月26日12:0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这个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对奉公守法的干部的鼓励肯定,是对法治意识不强的干部的谆谆告诫,更是对目无法纪的干部的当头棒喝。

过去,关于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我们也在强调,但有些人根本没有听进去,生活中、工作中当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就拿来用一下,不好用的时候就“另辟蹊径”,限制了自己的时候就丢到一边。这种功利主义的法治态度,是为官从政的大忌,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分析这些人的行为和思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自觉做到在“法治之下”,而是将自己放在“法治之外”,或者干脆摆在了“法治之上”。

领导干部为什么不愿意在“法治之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没有将自己的位置摆正。认为当领导就应该“金口玉言”,越是不能以言代法,就越要说一不二;就应该“我行我素”,越是不能以权压法,越要信奉“黑头不如红头”;就应该“无拘无束”,越是不能徇私枉法,越要追求“法外特权”。这种故意不遵守法治、甚至破坏法治的行为,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必须反过头来被法治惩戒。

除此之外,领导干部不愿意在“法治之下”,也与依法办事的能力不足有关。从某种程度上说,依法办事就意味着权利要公平、方法要民主、程序要公开,而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以来,习惯了主观独断、简单原始甚至带着野蛮味道的工作方式。在一些人眼中,这不仅不是能力不足,反而是有办法、有魄力、有决断的表现,但恰恰是这种工作习惯妨碍了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形成。一旦工作对象较真起来,不讲法治的后遗症就会显现出来;一旦情况复杂起来,再想靠法治解决问题,成本也会越来越高。面对这种局面,不管领导干部当初的出发点是多么正确,都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干部做到在法治之下,要对症下药。一要把架子“放下”。领导干部不能跟法律“较劲”,要意识到服从法律的权威,并不损害个人的威信,反而能提升个人的形象。二要把“私利”放下。一些领导干部不讲法治,无非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但必须明确的是,领导干部不允许有个人私利,以非法、违法的方式获得的私利更要剥夺。三要把“习惯”放下。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而是按习惯甚至是不良习气办事,其实质就是丢掉了法治的“尚方宝剑”、抛开了法治的“护身金符”,虽然短期来讲能够“便宜行事”,但长期来看后患无穷。要切实做到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以法治思维代替人治思维。

只有适应在“法治之下”、学会在“法治之下”,才能更好律己律人、干事成事。这应是领导干部的基本功,也应是为官从政的基本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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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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