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干部婚变需报告,不能停留在纸上文章

苏立波

2015年02月04日13:4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对其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昨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2月3日《扬子晚报》)

“报告组织,俺离婚了”,目测不久的将来,这将是部分南京干部离异后的汇报高频句。南京市政府在05年已规定,干部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进行书面报告,并清楚地汇报婚变的基本理由。现在再次将其纳入到《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之中,意图更加明显,从官员切身利益出发,就是将婚变报告制度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挂钩,来增加此制度在干部心中的砝码。然而,婚变报告制度,真的能挽救贪腐官员的腐化之心么?这无疑还需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一点,婚变需向组织汇报是否违法。很多同志不理解,为何组织连干部隐私都一一过问,是不是管的太宽泛了?个别网友甚至惊呼“不人性”、“奇葩的政策”。其实其中有个概念模糊问题,首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不受干预,是指和谁结婚、为何结婚等个人私生活领域,别人以及组织都是没有权力干涉的,这个范围指的是婚姻,然而南京市政府制定的“婚姻报告制度”是婚姻制度的管理层面,和婚姻自由并不冲突。因此,对于南京市委的婚姻上报要求,行使的是对婚姻的管理权,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既然明确了南京市委的婚变报告合乎法理,但真的能起到约束“不道德”婚姻的目标么?

对于此次规定未来可能取得的效果,笔者持较为悲观的态度。因为要求官员干部上报婚姻状况,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婚姻本身无任何问题可言,然而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等上不了台面的不道德行径,不单不属于婚姻行为,更不可能成为婚变报告的内容。这样一来,寄希望于婚变报告来纯净干部私生活便沦为组织上的“一厢情愿”。如果真心想约束干部私生活,还不如要求干部上报婚外性行为等,但这明显也是个注定不可能有结果的方法。

令人感到沮丧的是,这种婚变报告往往很难从中获得有效线索。迄今为止,无数贪腐案例告诉我们,纵情声色犬马的贪官们搞情妇、养小蜜,虽然已背离婚姻忠诚的初衷,但依旧没有正式离婚。这样婚变报告中仍是貌似忠诚的“清白”。与其让贪腐官员“自揭其短”,还不如真正完善举报机制。

官员婚变需上报组织,其干预“包二奶”的初衷是值得称赞的,但仅从婚变直接和“性腐败”直接挂钩又略显苍白,政府对干部的婚姻管理不可停留在看上去很美,更应拿出相应配套措施才行。笔者也希望官员干部能看到南京市政府的价值导向,真正达到“仕风变,天下治”的效果。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