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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居委会主任“受贿4万退400万”的下文

士心

2015年01月21日09:1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如果说有一个人受贿4万元,案发后向侦查机关退缴了400万,你会觉得难以置信。然而这还不算稀奇——毕竟世上怪事皆有可能,贪官有钱也会任性。如果有人告诉你,这“贪官任性”不打紧,法院居然把400万收了。其中仅4万元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1年缓刑2年,余下的396万元既没有查实是否违法所得作为量刑依据,也没有退还当事人,而是“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你肯定会眼球弹出老高:是在跟我开玩笑吧?

笔者一开始也不大相信这是真的,但许多正规媒体都转载了,看来消息不假。这是发生在广东东莞的一件奇事。被判刑者是东莞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主任邓某,做出判决的是东莞市中院。据媒体披露的判决书显示,经查实,邓某在担任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有人因要承包社区垃圾中转站等多个工程项目,为得到权力在握的邓某关照,向他先后行贿总计4万元。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案发之后,邓某向侦查机关退缴的数额却高达400万元!

如果当真只受贿4万,那邓某为何要退缴400万?当事人当过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应该精神正常。这非同寻常的退缴行为,不外乎三种可能。一是不懂法,以为多退缴就能“将钱抵刑”,减轻处罚;二是极有可能这400万元都不干净,做贼心虚所致;三是明知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犯罪主体,故意出难题刁难司法机关的查案水平。——如果属最后这一种,当事人的玩笑的确开得不小。

不管怎样,40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退缴行为也不同寻常,司法机关理应查明来源,不能仅查实4万元就鸣金收兵。特别是对余下的396万元,如果因司法机关查案能力所限,无法查实,依现有法律又无法量刑,那至少也要做出明确交代。

如果属合法收入,理应公开退还,这也是昭示法律严肃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怀疑同样为受贿、贪污或其他违法所得,有可能影响到量刑,也有可能查实的,那就需要进一步查证,不能草草结案;如果因查案能力不足,犯罪嫌疑人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条件,那也必须有一个明确说法,倒逼人们对“村官巨腐”、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腐受贿如何依法惩处等现象进行法律思考,直至修法、释法。否则,糊里糊涂就结案、巨额款项不明就里“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不啻是在开法律的玩笑。其结果,必然招致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严肃性的质疑。

反腐败的“收官”环节,往往是由司法机关完成的。除了党员干部违纪行为要按党纪严肃处理,违法犯罪行为,都要由司法机关认定事实,依据法律进行处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无论“老虎”还是“苍蝇”、无论“高官”还是“村官”的贪腐行为,都能做到细查深究、依法严惩,甚至对巨额涉案钱款的去向都语焉不详,似乎成了一笔糊涂账,就很难保证每一个反腐败案件都能做到有始有终,取信于民,反腐败的整体效果仍会大打折扣。

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受贿4万退400万”一案的明确说法,更希望得到396万元余额“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的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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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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