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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公函求情”应被严肃追责

刘晶瑶

2015年01月20日15:5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公函求情”应被严肃追责

职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到人民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求情……近些天来,陕西某国企的做法在当地司法界引发争议。

根据媒体盘点,类似的“公函求情”事件,在各地频频出现,理由也是林林总总。湖南省麻阳县文化局两名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甚至召集班子成员开会,“统一思想”研究替两个被抓官员说情的事情,理由竟是“该同志素质高,又才40岁”。替腐败分子求情的单位,本身就是贪污贿赂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但不配合司法机关严惩罪犯,反而以单位的名义向法院求情,实在让人“参不透”其中奥妙。

表面上看,这些大型国企、机关单位替曾经的职工求情,颇有“情义”。人走了茶没凉,“同志”触犯了法律,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权益,可有错就改嘛,“贪官素质高,同志还年轻,法官高抬贵手”的求情文字,看上去情之深责之切,可真要是追根究底,背后的缘由恐怕不止于人情吧。出具“公函”就代表单位集体形象,本应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在法院判决尚未下达之前,就用“公函”为涉嫌违法人员求情,置国法于何处?而那些“前腐后继”的后来者,是否也会感受到某些激励,心存侥幸起来呢?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环境已得到很大改善,然而类似批条子、打招呼、出“公函”等手段影响办案的现象仍有发生,这说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仍未深入人心。从“求情”单位讲,仍希望通过个人或单位的权力影响本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从法院角度讲,仍存在部分法官由于顾忌“求情”个人或单位“情面”,担心树敌,而“卖个面子”,网开一面。这一进一出、一唱一和,交易的是个人的权益和“情面”,破坏的却是法治的根基。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对打招呼、批条子、出“公函”等干预司法行为进行严肃问责,让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敢迈出干预司法的步伐,方能保证法律的绝对威严,让审判机关做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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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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