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清青
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些年,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有的干部也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殊不知,“七个有之”危害力极强,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深痛恶绝,此次习总书记“七个有之”是对“七种问题”的严厉警告。“七个有之”中,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危害尤甚,习总书记要求是对帮派团伙发出的“最后通牒”。
从近年来石油系统、“秘书帮”、“山西帮”落马高官背后都不难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自身高级干部的职务便利与在官场的“影响力”,通过私下聚会等活动,形成以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老同事、老部下等为链条的利益圈子,圈子里的人互相荫蔽提携、结党营私,罔顾党纪国法寻求私人利益最大化,这其中尤以“周老虎”最为明显,“石油帮”、“四川帮”,曾经就是他的利益“圈子”。
“帮派”“团伙”以利益为核心,以权力为纽带,以谋利为目的,他们对内抱团取暖,对外相互勾结扶持,最终导致权力变味,党纪国法失尊,党的纯洁性、先进性也被破坏贻尽。不仅损害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是诱发各种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腐败温床,为害甚远,人民深痛恶绝。如果任由党内“帮派”“团伙”发展,让私情替代公心,让关系取代原则,那么廉洁操守难以得到认可,党纪国法也就难以得到遵守,必然导致官场风气污浊,政治生态恶化。
其实,一些领导干部喜欢搞“帮派”“团伙”无非是想给自己找一个避风港,找一个靠山。老话说:人搭人、鬼搭鬼、苍蝇喜欢搭烂腿。这些人喜欢搞“帮派”“团伙”其实就是想通过这种不正常的关系网,营造一个有利于他们私利的氛围,建立一个有利于他们这个小团体的势力圈子。殊不知,进入“帮派”“团伙”,在短期之内可能会名利双收,飞黄腾达,但“帮派”“团伙”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点,一朝大树倾倒,就将集体沦陷,到头来也难逃法纪的严惩。如茂名腐败窝案,山西吕梁窝案,“周老虎”案,都是“小圈子”和党内帮派的牺牲品。
早在1937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其名篇《反对自由主义》里指出,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或者轻描淡写地说一顿,不作彻底解决,保持一团和气。结果是有害于团体,也有害于个人。在毛泽东同志定义的11种自由主义现象中,“小圈子现象”被排在第一位。邓小平同志也怒斥“帮派”“团伙”说:“小圈子那个东西害死人哪!很多失误就从这里出来,错误就从这里犯起。”
去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讲话指出,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同年 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再次指出,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同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七个有之”对帮派团伙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祛除“帮派”“团伙”滋生,除了领导干部自身要加强修养,自我约束外,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科学配置权力,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部门所辖干部进行全过程、常态化监督与管理。在干部选拨任用中,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坚持21字“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原则,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不让老实人吃亏,坚决铲除 “小圈子病”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时,负有反腐之任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更需守土尽责,敢于亮剑,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并做到灭蝇有力,打虎到位,除恶务尽,如此才能拔出大小“圈子”之根,防范它们死而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