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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权绝非个别一把手的私产

朱波

2014年12月19日11:1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日前,安徽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明确全省将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12月16日《安徽日报》)

实话实说,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其实老百姓早有这样的呼声。因为一个时期以来,有人一旦掌握了权力就独断专行,“拍脑袋”上项目、拍胸脯蛮干、关起门来做规划,不愿听取不同意见,缺乏科学的论证和效益分析,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事数以万计,甚至还有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政绩,在本地区搞什么有“影响”的工程,既无充分的实地调研又无实质的透明度,其效果微乎其微,表面上为大众谋利,实际上是为自己创政绩。当这个项目出了问题时,决策者要么调走了、要么退休了,再大的损失也只能由当地的纳税人埋单。

追根溯源,决策失误其实不少是由于一些官员错误的政绩观所造成的。一些官员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政绩出发,而不顾及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把钱用在了装门面、讲排场和比阔气上;有的热衷于搞短期效应,采取有条件上、没有条件也要上的蛮干做法;有的地方“前任建、后任变”。一些项目上马只凭领导一句话,拍脑袋决策,决策不公开、不透明、不民主、不科学,使民主程序、民主监督都成了空话。

头脑一热、胸脯一拍,“一把手”的一句话就能决定一个重大项目是上是下的现象确实普遍存在而且危害极大,理应进行治理。应该说,安徽省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失为一个务实智慧之举,既有针对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还需通过实践来检验。

首先是制度本身有局限性。一个项目上马后,历经几届领导,加之环节很多,往往就成了糊涂账,从而导致责任难以界定。另外,如果原决策人仅仅是平级调动或者退休还比较好办,不乏有退休后再“坐牢”的先例。假若原决策者升迁了,就很难办。比如,某县委书记的重大决策,多年后被证明是错误的,而且造成了很大损失,可此时他已经升任市委书记甚至省委书记,谁来追究他的责任?

再者是决策者负不起这个责任。有些重大决策一旦失误,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比如几十亿的投资付诸东流、一个地区的环境遭到毁灭性破坏,等等。这样的责任,当初的决策者能负得起吗?即使把他千刀万剐,又于事何补呢?

大错一旦酿成,损失就难以挽回。因此,预防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比惩治重大失误的决策者更重要。而决策失误经常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机制,比如,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决策“一言堂”而非民主化等。其实,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应该在地方各级人大,而不属于某个或某些领导干部的私人“财产”。

正如权力监督的目的,不在于有多少监督者而在于监督效果如何一样,责任追究同样要遵循“不看广告看效果”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责任追究究竟是一种方式还是多种方式,并无本质区别,真正有区别的是责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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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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