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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税收优惠要避免三种倾向

倪洋军

2014年12月11日16: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2014年12月10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所谓的招商引资任务,纷纷出台“土政策”,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减免税收甚至“零租金”、“零税收”,企业也是“货比三家”,东挪西跑,留下了很多围墙项目、空壳企业等。这样的恶性竞争,实际上并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多大好处。虽然表面上GDP上去了,但国家资产遭贱卖,税收收入流失,付出的代价是很高的。鉴于此,国务院发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可谓正当其时、切中要害。但是,好事要做好,实事更要做实,清理规范税收优惠要注意避免“三种不良倾向”。

避免“一刀切”。做任何事、任何工作,都必须把握政策、掌握方法,绝不能简单化、片面化,尤其不能“一刀切”。此次清理规范的重点,既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也包括财政补贴等变相优惠政策。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并不是“一刀切”全都取消。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包括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不折不扣地继续执行。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真正要清理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土政策”,而不是要取消所有的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避免“打折扣”。令行禁止,是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党员干部必须具有的政治素质和纪律观念,也是政治立场坚定的具体体现。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势必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群体,会给一些习惯于靠打造“税收洼地”来捞取个人政绩的官员带来不自在、不舒服,甚至还会堵了一些腐败分子企图借机敛财的通道,也就难以避免地会有一些地方搞选择性执行、“打折扣”落实。在清理规范的过程中,必须吃透精神、明确重点、把握界限,该清理规范的必须坚决清理规范,该废止取消的必须坚决废止取消,该严格执行的必须坚决严格执行,绝不能也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一套,从而使招商的“政策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招商得到有效落实。

避免“走过场”。毋庸置疑,清理规范税收优惠,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将“洼地”填平,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同时,也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而要想发挥好清理规范的积极作用,使市场的“手”与政府的“手”形成合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绝不能“虚晃一枪”,搞形而上学的一套,“走过场”,糊弄应付、欺上瞒下。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等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等,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治乱需用重典。清理规范税收优惠,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势必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干扰,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党员干部,必须头脑清醒、不犯糊涂,行为果断、不偏不歪,上下联动、不推不让,共同打赢税收政策领域的这场硬仗,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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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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