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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在酒桌上的干部能不能算工伤?

邵宇芳

2014年12月10日16:5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2月3日,曲靖市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李安林家属状告曲靖市人社局一案在麒麟区法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李安林疑似喝酒死亡一事,再次引发关注。事件之所以闹上法庭,焦点主要集中在李安林是“因公死亡”还是“因私死亡”。(人民网)

官员饮酒死亡,本是件不光彩的事,即使在公务接待过程中饮酒过量引发死亡,也不好直接拿到台面上来说。拿“李安林案”来说,非工作时间与其他单位领导聚餐饮酒,还在酒桌上玩“飞四”等斗酒游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身影响就非常恶劣。若是官方将其认定为“工伤”,则必然引发舆论普遍质疑,伤害公众感情。更何况,饮酒死亡的官员大部分都是与其他公职人员聚餐时发生的意外,若是“认定为工伤”的口子就此打开,那么今后再有类似的情况,是否都算“因公殉职”?

众所周知,在我国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已经成了各方心照不宣的“明规则”,即使在反“四风”如火如荼的今天,也依然难以撼动“酒”在饭桌上的地位,官员醉酒死亡的案例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公众也从最初的愤怒到了如今的“麻木”。对醉酒死亡的官员来说,酒桌上你来我往,互相劝酒,却不想酒桌下引发疾病,横死街头,真可谓“公酒有风险,饮用需谨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数以千计的官员因“喝酒”问题受到处理,不过即使如此,依然有越来越多的官员加入“酒桌烈士”的行列。可以想象,一旦认定李安林为“工伤”,对于依旧顶风饮酒的官员来说无疑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纵容”。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安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其明知自己酒量不好还要过量饮酒,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他同桌饮酒的人员没有尽到善意提醒、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同桌人员应对李安林家属进行一定经济赔偿。

总之,官员饮酒死亡不管是否“因公”,都不该认定为“工伤”,而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追究各方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刹住公款饮酒的歪风邪气,避免出现越来越多的“酒桌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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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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