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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调任仅能治腐败之“标”

天宇

2014年12月09日13:4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全国31个省份中,公安厅(局)长中只有8位从本省内部选拔担任,且以西藏、新疆、宁夏、云南、广西、甘肃、四川等西部省份为主。其中,甘肃、新疆、宁夏的公安厅长此前也曾长期在外省任职。(12月08日 第一财经日报)

异地调任不单是公安系统的“特例”,在其他部门也常出现。据统计,十八大之后,已经有14个地方的省市委调整了组织部长人选。异地调任的组织部长不仅籍贯所在地与就职地不同,仕途履历也与就职地没有关联。

观察近两年各地领导干部调整特点,中央地方互动、本省官员提拔、异地官员调任、地方大员的调整正呈现多种模式。其中,官员“异地调任”趋势渐长。这一措施由来已久,我国历史上的中央政权,往往就依靠官员“异地就职”,作为忠诚于中央政权以及保证自身廉洁的重要措施。

“异地调任”之所以成为官员选用制度的重点原则,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当地官员陷入地区“关系网”与“人情网”,从而造成地区腐败“窝案”。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职位皆通过下属部门提拔的当地官员任职,加之任期较长,极易与亲属或朋友编制“利益网”,从而在官场、商场垄断利益。

作为“防腐”利器,“异地调任”确实有利于避免“拉帮结派”、“山头腐败”的出现,但另一面,由于“异地调任”官员对本地情况不甚了解,因此需要一定时间适应与掌握当地民生民情;而当其充分了解后,却又面临着调任期满的“尴尬”。如此,反而降低了“执政效率”。说到底,“异地调任”对“腐败病症”,也只能“治标不治本”。

若要“治本”,还需进一步限制官员权力。一方面,加强“权力下放”制度,在横向与纵向上需分散权力,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于地区政府或行政部门的“一把手”;另一方面,“异地调任”需循序渐进,空降官员需做好准备工作,尽快适应新环境、掌握新地区民情,进而更好地开展民生工作。

“整肃吏治腐败”不能仅停留在“匡正用人”之上。于“腐败病症”,制衡官员权力才是“正本清源”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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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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