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万余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昨天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12月4日《京华时报》)
可以说,“受贿者有罪,而行贿者却依然逍遥法外”事件并非首例,如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案,该案件涉及数十名行贿人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等国家公职人员。虽然,受贿者冯哲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行贿者们却没有依法惩处。这着实让人惊疑,难道行贿者就没有犯罪吗?
然而,该起事件并未因舆论的强烈质疑而有所触动,或是以此为线索彻查此事。于是乎,在网友“行贿者无罪了,就可以继续行贿了”的假设下,随之而来的下一个行贿受贿者也就如此这般的赤裸裸地出现了。正如此次“专家为表示感谢送财政部一处长50万当‘年货’”事件一样,其行贿行为却被法院以“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判处无罪。这着实令人错愕不已。
众所周知,行贿也是一种犯罪。不论是谁,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为何该法院却以“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判其无罪呢?不知这是其真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相关部门没有查处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此来看,作为一名评审专家,在收取了相关企业210万余元的咨询费后,以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送上50万元感谢费。从而“在审批结果正式下达到各申报企业前”,让各相关企业获取审批结果,占取竞争的先机与优势。试问,如此鲜明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链条,怎么就不能证明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呢?如此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就怎么不算“谋取不正当利益”呢?
或许,确实是因为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行贿受贿证据不足,才让该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如此判决,但这却折射出了当前法制还存在的漏洞或缺陷。因此,要有效遏制此类“受贿者有罪,行贿者无罪”事件,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全面实施“反向调查”和“一案多查”机制,彻底清查“案中案、案外案”等情况,让行贿者与受贿者“连坐”受罚,坚决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如此,才能维护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党纪国法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