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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依法行事别“失身”

朱波

2014年12月05日16:0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前不久,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的这一首次修改,记者简洁地概括了其重要意义:让“民告官”更顺畅。

长期以来,“民”之所以告“官”,暴露出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而“民”之所以告倒“官”,也暴露出“有权有势”的政府机关,以权力干预和影响司法,说到底源于怕当被告、怕丢面子而不出庭应诉,直至败诉。在那种“官与民”等于“官管民”的“官本位制”下,一些行政机关长期疏于审查、许可偏差,有责不尽、怠于履职,超越职权、越位执法,取证不当、处罚失误,轻视程序、行为被诉,处罚过重、引发争议,滥用职权、曲解法规……长此以往,“有权有势”的政府机关,自己将自己推上了被告席。一时间,他们在思想上很难接受被推到被告席的现实,觉得“民告官”降低了政府威信,败坏了自己的声誉。

只有经得起“告”、配合“告”,才能减少“告”。说白了,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体现的是对法律和普通公民的尊重,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倘若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都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严格行政执法行为,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何至于坐上被告席?又何至于“民”告倒了“官”?话又说回来了,当你已经扮演了“被告”角色,理应放下“臭身架”,不能一味靠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从严格意义上讲,“告官不见官”,法律无尊严,同时,也是官员最大的耻辱,必须严厉问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重要环节和难点所在。因此,行政诉讼制度事关行政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直接感受法庭氛围,也可以促使其在今后的实践中敬畏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消除特权思想。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官员在出庭应诉时,依然存在着“放下身架”、“摆出姿态”的“官本位”心理,不能将出庭作为日常工作中的“家常便饭”。所以,民主与法治习惯的形成,需要政府官员在实践中操练,毕竟“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一味靠“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当初为何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和行政执法呢?所以,各地在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时,不妨借鉴广东省惠州市政府的做法,惠州市政府不仅出台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而且还跟进把“告官不见官”现象,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和问责体系,倒逼行政机关“一把手”自觉遵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真正维护了司法制度的权威。

由此看来,“当被告”并不意味着“出丑”,以法律为准绳厘清是非曲直,这不仅是对“民”与“官”双方的公平,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开卷考试——尊重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使自身“失误”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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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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