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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个人事项”亟需“抽查+公示”

徐凯

2014年12月03日12: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过去实行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由于对抽查比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上对报告内容基本上没有人去进行核实,仅有个别涉及腐败案件官员的报告偶尔被查阅。”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说,“这样就会流于形式,很多人在填报时敷衍应付。(《财经》 12月2日)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产生于2010年,其目的是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但是,在近五个年头的实施过程中,有的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时,没问题的事项就报,有问题的事项不报,不仅内容大打折扣,还出现了虚假信息或缺斤少两的问题。

“个人有关事项”的假报、虚报、少报,直接导致了“带病提拔”、“裸官”、“房官”等一系列违规违法的腐败问题出现,使得“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震慑作用,不利于干部队伍的“净化”和“硬化”,为革命事业带来了“隐疾”。

如此看来,仅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部门对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迅速启动严格的抽查核实机制,对不实申报者进行及时问责,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一些心存侥幸的干部不敢再动“歪心眼”,真正发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监督效力。

与此同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除了报告和抽查,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让干部曝光在阳光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只要这样,才能让“有问题”的干部“逃不掉”,让“没问题”的干部“得重用”,在干群间建立起彼此信任的“连心桥”。

如果说,只是单纯报告,那么监督的作用只有两三层;如果“报告+抽查”,那么监督的作用可以发挥到70%;如果再加上“公示”,“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作用就可以发挥的淋漓尽致。对此,笔者认为,只有“报告+抽查+公示”浑然天成,才能真正助力“个人有关事项”发挥最大监督和震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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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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