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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贿,岂能“系统性”删除?

薛家明

2014年12月02日14:5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据悉,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12月1日 《京华时报》)

贪腐局长入狱,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美中不足的是,本案中承认行贿的6名官员,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都悄然上岸。更吊诡的是,尽管6人承认,供述出于主动,未受胁迫、逼供和诱供,愿承担法律后果。但“一审判决书却称,这6人承认的行贿事实证据不足,所以不予认定。”也就是说,法院否定了所有公安系统内的行贿指控。

可问题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取得的检控证据,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确认合法有效,可以用于公诉的证据。法院凭什么予以否认?而且退一步说,6人的证词真的不能成为证据,那么也就意味着,检察院取得证言的过程存在瑕疵,相关办案人员应受到处罚。这实际上,让6名涉嫌行贿的官员、检察院、法院,陷入一个零和游戏,至少一方存在错误,应接受法律制裁或问责。

但现实中却是5名涉案官员悄然上岸,检察院、法院也都“安然无恙”。这是正常的、能让人接受的结果么?显然不是。媒体披露的证词显示,眉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G,为调到市区工作,拿出10万元答谢王志刚;眉山市公安局M区分局局长L,为获得提升曾分两次向王志刚行贿10万元。这些线索,如果成立则是严重的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行为,理应进一步追责。倘若不成立,在庭审中当事人的名誉受到损失,检察院应该受到追责。

事实上,相关部门要厘清这些行贿指控并不难。比如, L局长的提拔是不是买官卖官,完全可以查一下当时党委班子的讨论提拔的会议记录,看一下王志刚有没有给他说话。再比如,Y称行贿的10万元中9.5万元是他先垫付的,再想办法报销。有关部门只要查一下相关账目,就可构成证据链。但遗憾的是,办案机关并未“宜将胜勇追穷寇”。

“集体”行贿,岂能“系统性”删除?当然,我们不能臆指,法院否定了所有公安系统内的行贿指控,是在保护某些人上岸,是不想爆出家丑。但又是为什么原因,让案件陷入目前的两难局面呢?显然,相关部门需要给出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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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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