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醉驾人大代表享受“豁免”是视法律为儿戏

谢启东

2014年12月01日16:3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12日,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刑事拘留,但未能获得许可。(11月29日人民网)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职务,属于国家公职。人大代表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应当自觉保持先进性。但是,却总有个别人大代表不珍惜这荣誉,把这红顶当作“挡箭牌”,做有失身份之事,甚至违法犯罪。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就是违纪违法的一个典型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规定,要对张裕明刑事拘留,必须获得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可是,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刑事拘留,却未能获得许可。这分明是视法律为儿戏,是公然践踏法律。

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地方司法进行监督,要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行监督。按理说,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上海警方工作。可是,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却不许可上海警方对张裕明刑事拘留,让张裕明享受豁免权,逍遥法外,表现出来的就是护短,是失职渎职,当引起高度警惕。

法律是公平的,也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例外。哪怕你职务再高,权力再大,哪怕你功劳再大,荣誉再多,只要违纪违法,就要受到追究。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刑事拘留未获许可的问题,不能等闲视之。要派出调查组查清楚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刑事拘留张裕明的真正原因,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更不能让违反法纪者漏网。这样,才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才能赢得民心。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相关专题
· 谢启东文集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