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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求情”难逃干扰司法之嫌

邵宇芳

2014年12月01日16:2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凤阳县国税局大庙分局副局长乔伟、总铺税务分局局长巨世耀等人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分别获刑10年、5年等。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在乔伟与巨世耀落马后,凤阳县国税局曾专门向司法机关开具证明求情,证明乔伟等人“表现优秀”。对此,国税局局长熊道君表示,开证明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11月29日 人民网)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在司法机关办案期间,单位只能作为证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显然,凤阳县国税局以单位的名义证明贪官“表现优秀”,实在难逃“干扰司法”的嫌疑。

无独有偶,近年来公函求情、干扰司法的荒唐戏码时常上演,如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对文化局两名官员贪污公款案件进行审理期间,两被告人所属单位竟出具公函给办案法院,以涉案贪官“素质高”为由请求轻判;再如四川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自己的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被诉上法庭。令人惊讶的是,其所在单位领导获知消息后,竟亲自跑到办案法院,并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

频频引发争议的“公函求情”怪象不仅折射了极少数行政机关领导法律意识缺失、法制观念淡薄,也折射出当前我国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函求情”的责任追究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导致一些单位领导认为以公家的名义发函是一种无需担责的“公务行为”。要从根本上遏制“公函求情”,必须坚决对“公函求情”的单位领导予以问责,追究其滥用职权,干扰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相关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扰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作为行政部门就更应该自觉恪守权力的边界,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单位的名义为贪官开证明,这样的“戏码”还是不要上演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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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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