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因为之前的一次逃票行为,杨力不仅多次接到大桥收费站的催讨电话,更让他讶异的是,近几天,自己的车牌号、姓名以及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竟然都在当地的报刊上被公开了。“不就是几块钱的事情么,收费站真是蛮拼的,这么曝光我的信息难道不侵权吗?”(11月25日《钱江晚报》)
不管过桥费是高是低,既然有规定就得按规定缴交,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也可通过正当渠道进行诉求,个人不能进行抵制,更不能闯关。对于收费者来说,对于不交费者可以进行教育或者拒绝过关,退一步来说,对硬闯关者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处罚,而将个人信息进行登报,使简单的问题扩大化,有违法之嫌。
车牌号、以及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是个人的隐私,此种隐私保护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管收费部门出于什么目的,在报纸上公开个人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收费部门无法得知车主的具体信息,此信息是从何来?有35名车主个人信息被报纸公开进行刊登,可见不是打听而来,而是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报纸上公开个人信息已经不是收费单位要承担责任,提供信息者也应相应负法律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相关部门多次催缴过桥费,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而故意不缴属于“老赖”性质,对老赖进行曝光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即使是拖欠巨款的“老赖”,也得由司法部门进行曝光,其它部门没有这个权利,越过法律之权,不论是出于何目的都与法律不符。
真正来说,收费部门要催缴过桥费无须擅自登报,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进行,通过法律既可以强制逃费者交纳,也可以省去不少的麻烦,而且更有震慑力。而不先通过法律程序,自行登报刊登相关信息,是否收费存在不合理?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不管怎么说都是不懂法,过于看重部门的权利。
登报催缴过桥费简单从事,此种以牺牲他人隐私为代价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其既起不到震慑作用,也不能有效的禁止逃票行为,如果有人较起真来,反而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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