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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不得返还”只是第一步

罗瑞明

2014年11月24日15:3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11月21日《法制晚报》)

之前,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进财政的账,然后依照一定的比例返还,《条例》拟实行“不得返还”,由此只剩一条入口,没了出口。从理论上来说,收多收少与直接收缴者无关,可以避免以罚代法和任意处罚的现象,但 “只缴不返”并非就可以防止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

收缴部门要运作,必须要有经费作支撑,即便是由政府财政划拨,这钱给多还是少?原来的做法是,除开财政拨给的经费之外,不足部分在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中返还弥补,之后没有返还了,依照什么标准给予?是否会进行变通,明的不返还,暗的进行弥补。

“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与之前的返还相比,可以认为部门和个人从中得不到额外的好处。而收缴社会抚养费是难度较大的工作,要收得到,收得齐,是否会进行其它方面的刺激,依照收取抚养费的多少给予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或者另外增加补贴等等,以调动收缴的积极性。如果是,与比例返还并无两样。

“不得返还”语气强硬,可以理解,不能直接的还,也不能变相的还,直接的还相对好理解,而变相的还渠道多得是,如,增加财政预算,视收取抚养费多少予以加减款数,这些都可以避免一个“返”字,实则与“返”异曲同工。

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弊端有不少,为了获取高比例的返还,一些部门和个人为收而收,事前不制止,事中不采取措施,等着“秋后算总帐”,即使是有人举报,也睁个眼,闭个眼;有的将收取抚养费当作硬指标,以收得多者视为先进,而少收者则视为另类,以收取抚养费高低来界定管理好差,抚养费倒是收齐了或者超额了,但超生人数却增加了,无疑助长了超生之风。

因而,实行社会抚养费“不得返还”只是第一步,还应该从其它渠道进行堵截,最好的方式就是,对此方面的财政预算进行公开,所收取的抚养费进行公开,社会抚养费都用之何处,让公众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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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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