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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期间私自转让的合同岂能有效?

赵艳生

2014年11月19日16: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我在洋浦拥有的那块土地,是通过竞拍取得,但在办理过户时,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却迟迟不给办理过户。”海口的陈先生致电本报投诉。(据11月17日南国都市报)

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是在2013年5月16日竞拍得到了那块地。也就是说其去办理过户手续,肯定是在拍卖以后。而洋浦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一开始不给办理过户的理由是洋浦公安局一分局于2012年5月21日发函扣押为由回复称暂时不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表示在法院解除扣押(查封)后,可予办理。也就是说这时这块地还没有“属于国有”。

而2014年7月14日在洋浦公安局正式发函给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解除查封后,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才说在法院执行期间,该公司被洋浦国资办下的一公司收购,现属国有资产,不能转让。也就是说洋浦国资办下的公司是在2013年5月16日拍卖完成以后到2014年7月14日期间收购的那家民营企业。

假设,法院查封期间,国有公司收购这家民营企业合法,那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就成了“地财两空”的冤大头。之所以那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法院拍卖,因为那家民营企业欠了银行的债务,银行委托法院拍卖,银行将拍卖得到的资金充当债务。而在法院执行期间,这家国有公司将这家民营公司收购,而那家民营企业不用再还银行的欠债,而白白得到收购款。收购这家民营企业的国有企业得到了那家民营企业(包括这块地)。而只有竞拍所得那块地的公司剑桥置业是“地财两空”。

现在,洋浦国资办正向省高院和上级法院申请裁决,如果省高院和上级法院裁决拍卖为“不合法”,那将起到一个很不好的示范作用。今后法院再对强制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也就没有人再敢竞拍了。因为谁也不清楚拍卖的财产是不是还属于被执行人。如果再进行竞拍,很可能会像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那样落得“地财两空”的结果。

其实,案件涉及的那家民营企业,在法院执行期间把公司(包括那块地)卖掉,这是典型的“一女两嫁”、“一地两卖”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其与洋浦国资办下的公司签署的收购合同无效,而且这家民营企业还将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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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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