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嘉奖“见义勇为”不能人为设障 

高福生

2014年11月18日16:1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最近有两则“见义勇为”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一是辽宁省葫芦岛市15岁的中专生张鑫垚救人负伤,家属为其申报见义勇为,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以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由拒绝认定;二是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的张豪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一对老夫妻,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此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而张豪却因“平时表现不好”与荣誉无缘。

一个健康少年,在轿车冲过来时推开同学,自己却落得右眼失明、左眼视野缺损、尿崩症、心跳过速和记忆力衰退,前期治疗费用高达30万元。仅仅因为未成年,他就不得享受本该属于他的荣誉和奖励,实在令人寒心;一个热血青年,在关键时候临危不惧,与同事一道冲入火海,参与救人救物,却因此前有“劣迹”,在申报时被相关部门带上有色眼镜进行“道德过滤”,拒之门外,明显涉嫌歧视。

俗话说得好:英雄不问出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论你成年与否,也不论你此前有无“劣迹”,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在灾难发生的瞬间,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就是公众心目中的英雄,都应该得到尊重和褒奖。随意抹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权力和激情,想当然地以日常表现去否定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事实,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培养,也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引领。

诚然,相关法律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提倡见义智为。但是,不鼓励不等于否认、拒绝、抹杀。在既成事实面前,我们的规则和法律应该彰显人文关怀,不能抹杀张鑫垚心中那股与生俱来的凛然正气,必须尽快依法给他戴上“见义勇为”的帽子。这不仅仅是一种实至名归的荣誉,也会因一定额度的奖金和相关赔偿来保障他后期的康复治疗,来缓解他家庭的经济负担,来保证他今后的生活。

再者,评选见义勇为者,不是选“道德模范”,不能人为地设置门槛。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关键时刻施以援手,绝大多数人都是率性而为,不会也没时间去想自己平时的表现,去定义自己是好人还是坏人。因为,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只要“为”,就应该得到表彰。退一步说,即使见义勇为者此前有瑕疵,将其树为典型表彰,更接地气,亦更具有引领社会风气的示范效果。

26年前,15岁的四川石棉中学初二学生赖宁,为扑灭突发山火遇难,被授予英雄少年和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等荣誉称号。26年后,认定救人负伤的15岁少年张鑫垚为见义勇为,天塌不下来,亦同样会得到公众的认可。2012年,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缓刑的安徽省黄山市乌石镇清溪村农民张文理,又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抢救伤员而被评为“中国好人”。过去“表现不好”的张豪,在救火救人时表现与同事一样好,怎么就不能与同事一样同享“见义勇为”的荣耀?

嘉奖“见义勇为”,顺民心,得民意。这样的好事要办实办好,既不能用“道德洁癖”来过滤,也不能人为设障来阻拦,而应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彰显法律表彰的本意。如此,见义勇为才会实至名归,叫好又叫座。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相关专题
· 高福生文集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