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士鑫
1月15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被维持死刑判决。这表明我们党在反对党内腐败问题上,又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王怀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同时也是2003年被公开披露的13名腐败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之一。王怀忠一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它使1月13日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决定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了鲜明的针对性。曾担任过安徽省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是涉及市县“一把手”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阜阳腐败群案”的代表人物。这一案件,揭示了目前党内监督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官“款”勾结导致权钱交易;长官意志扭曲干部选拔机制l群众反映有问题的人照样升官,反映的问题越多官升得越快等等。而最关键的教训是,“一把手”一旦失控因其一手遮天而营造出来的“一把手天下”,将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灾难。
王怀忠案,给中国共产党成83年、执政55年来的第一部、历时仍年才正式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作了一个鲜明而独特的注脚。
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一直是近年来党建工作的重点。尤其是一系列受到严惩的贪官,级别已越来越高,表明我们党反腐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在这些贪官被揭露、被惩治之后,人们在感佩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决心的同时,又不能不疑惑于贪官为何越打越多,不能不惊诧于黑幕后面,权力是如何不受控制地翻云覆雨,不能不感叹于党内监督的匾乏与无力。
党内监督“缺位”,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个系统的党内监督的法规和体系。在《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前,党内监督基本上无章可循反腐重点通常集中于三点:号召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而具体的工作重点,通常又随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游移最终难免落入权力反腐的窠臼。本应系统而有长效的党内监督,就变成了一个又一个看似精彩、实令人痛心的“包公案”—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落马的官员一旦案发,多数都是被判刑直至被处极刑,因为在犯大错误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监督他们。
因此,专家们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我们党反腐的方向发生重大转变—从以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党内监督条例》体现了民主监督、民主治腐这一关键,抓住了监督制约“一把手”这一要害。首先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明确规定,目的是防止“一把手”的独断专行;对述职述廉的建章立制,目的是保障党委会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的监督;专门讲述如何进行信访处理,目的是引入党员、群众的监督力量;对舆论监督的强调,目的是加强监督的广度与深度……而最重要的,是《党内监督条例》存在本身,就给党的监督工作搭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党内监督由零打碎敲、依靠权力督促,转化为一种制度,一套规范。
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一大步”,但与其得到真正落实、收到实效的漫漫征程相比,现在的确只是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小步”。(《共产党员》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