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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第一关:民选“村官”交接难

崔士鑫 

2014年11月17日15:1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被老百姓俗称为“印把子”、“钱把子”的村委会印章与账本,是农村基层组织行使权力的必要用具。然而不少地方实行村民自治后,“海选”出的村委会却因拿不到公章、接不到村账,上任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湖北武汉市中胜村就发生了这样一桩怪事:5名村民新当选为村委会成员。不久,村委会拟定了计划生育等工作的通知,准备盖章后执行。但公章却在非本届村委会成员的村会计手中,拒绝交给新村委会使用。新村委会当初向村民许诺要办的几件实事,皆因盖不成公章泡了汤。

“村官”交接难,到底难在哪里?在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之前,“村官”交接难主要难在法无明则。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直选结束后,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但没有有关交接的条文。一些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只进一步明确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后还要颁发任命书,有的加上了随后要进行新旧村委会办理交接手续的条文。然而,何时交接、交接的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就出现了许多类似于中胜村的“怪现象”。山东省平度市某村去年7月进行了村民选举,原村委会班子全部落选。新村委会产生后,落选村干部进了村党支部,继续管着村里的账目、公章,代替村委会行使职能,双方为此矛盾越来越激烈。在河南,曾红极一时的“富裕村”—安阳市郊区东八里庄村,1998年民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但原班子却不移交任何手续,原村委会个别干部还利用原来的业务关系,将集体的欠款收回据为己有,造成村财务巨大亏空,新村委会只好全体辞职……

一次,记者见到一名来自浙江温州的上访者,他讲了发生在他们那里的一件“怪事”:因落选的旧村委会不交公章和账目,为了开展工作,新村委会又刻了一枚公章。结果一个村子里有了两个村委会的公章,“二章并用”。出现这一“怪事”的原因是,新村委会干部几次找到镇里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镇里却不闻不问,新村委会只好想出了这个不是办法的办法。

民主选举上来的新村委会,往往与失去民心而落选的旧村委会之间存在着较多矛盾。因此,单靠新旧村委会自行进行账目、公章等的正常交接,很不现实,需要有更高层次的权力机构负责交接工作,以保证村委会权力的平稳过波。相比之下,公章问题似乎解决起来还算简单,而对于那些经济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旧村委会的账目,交接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单靠新村委会上任后进行清查和处理,很容易引起新旧村委会的正面冲突,造成农村的动荡和不安,极有必要在村委会选举前,对上一届村委会进行必要的“离任审计”,将一个明明白白的账目,移交给即将当选的新一届村委会。

但是,究竟应该由谁、具体怎样来执行这一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民自治由乡、县人大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一旦出现了对“交接难”不闻不问这种“不作为”行为,应该如何处罚,没有详细的条文,“交接难”问题实际上就变成了事无主管。据民政部门的同志介绍,越是在村民选举搞得认真、彻底的地方,越容易出现“交接难”的问题。因为乡镇对不是按自己意愿选上的新村委会本就不以为然,有的甚至与旧村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因此,对旧村委会不交账本和公章等“小事”,根本不会热心去解决。

因此,要解决“交接难”问题,有关法律法规亟须配套。

一是法律有待细化。除村委会组织法及民政部门的规定,各地更有必要将相关条文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把选举前对上一届村委会如何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期间账目、公章由谁保管,选举后如何交接等,全部规范化。

二是主管者的责任有待明确。除了印章移交有规定外,对村账的交接工作,也要明文规定主管部门,特别要明确乡政府或乡、县人大的责任。这样,如果由于主管部门不管不问而出现了“交接难”,新村委会可以其“不作为”而起诉。

三是对村委会干部的教育有待加强,使之能正确对待村民选举的结果,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民间规章”。在选举前,县、乡人大可以组织参加选举者进行一定的法律和选举知识的学习,同时可以尝试在选举前让参选者订下“承诺书”,保证如果落选,将尊重村民意愿、接受选举结果,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等。(《共产党员》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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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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