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达270多亿元。(11月14日《羊城晚报》)
电价附加费一年就达2000多亿元,多年来一直收取数额非常巨大。电费已经包含了成本及利润和税收等,即使是要交附加费也应将来龙去脉进行交底,可是这些费用用之何方却成了“谜”。
附加费经过相当部门批准并且有明文规定,从理论上来说谈不上是乱收费,但是为何不直接打入电费中,非得留个尾巴?这种费看起来收的不是电费,实则与电费同一,只是收费的名称不同罢了。收取附加费明的不是直接给供电企业使用,得先入财政的账,但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公用,而是通过补贴或结算差价的方式,直接变为电网企业的经营收入,也就是说这个口袋进那个口袋出,只不过是中转了一下,最终还是落入了电网的口袋。
电价大体上有统一的标价,各个地区相差不大,而附加费却不一样,“各地电价里的‘附加费’标准差别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有的有时间规定,而有的却没有时间限制,即使是有时间规定也可以随意延长,比如,1992年起征收的三峡水利建设基金在2009年停止征收,但继续新设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仍按每度电0 .7分钱的标准收取。附加费只见增不见降,成了习惯性固定收费。
附加费变现成补贴费或差价费,表面上看起来电价收取有限度,其实成了电企额外创收的渠道,一边是以电价低叫苦叫穷,想方设法提价;一边是暗地里开小灶;如此不仅不利于推动企业靠自身效能提高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力,产生依赖性。而更严重的是,附加费隐含在收入中极有可能转化为高福利,高收入,诸如:某省电力公司的职工住宅楼“绿苑”中,相当一部分是双拼别墅,最普通的房子也是四室两厅。小区内有大片植被、假山,还有一个网球场;“让下属公司花费3761.8万元购买185辆豪车,配备给全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且标准逐年提高”,“单位不是没钱发,而是愁找不到名目”。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其中有多少是用附加费开支?
附加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在现今的市场经济年代,还继续延用带来不少弊端。尤其是附加费用不公开极易产生不当支出,对于收取附加费问题笔者认为:一是要清,将其并入电价目录;二是确实要保留的,必须进行公开公示,其用之何处,让公众进行监督,毕竟是公众的钱,公众有权利知晓和监督,不能让其成“谜”,成另类电企的“小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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