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10日9时21分,小李从青岛理工大学乘坐鲁UT0980号出租车赶往青岛二中,下车时将书本和学生证落在了车上。于师傅赶紧调头开往二中方向将学生证和书本送到小李手中。“当时计价器显示的车费金额是38元,最后就收了20元。”(11月13日《齐鲁晚报》)
书本和证书遗落在出租车上,是小李自己疏忽,而要求立即送来也是小李急迫提出。的士司机以满足小李为先,将载座的客劝说下车没有收取其一分钱,况且表显示38元,最后只收了20元,的士司机为此事已经仁至义尽。
诚然,将遗留在车上的物件交还给失主,这是的士司机的应有职责,这点是必须的,但是交还并非是不计报偿,最起码所发生的成本应失主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士司机即使是按照打表显示,全额收取的士费也是符合法理,而只是少收,更显得其精神可嘉。
乘客遗失物件给予送还,实则也是一种捡到东西要还的拾金不昧。不能因为不是现金或者其的职业要求必须要归还,就可以将成本进行忽略。如果的士司机不主动送往,而要小李自己亲自去拿回,一来一回成本将更高,花费的时间也增多。的士司机将东西送到小李手上最节俭也最省时,小李不但应该付费,而且应该感谢。
给拾物送还者以一定的报偿本合情合理,失主为何就不情愿?也许是认为这是物,不是现金,车主捡到也没用,既然没用,就得无偿给我送回,如果有此种想法,其实是一种错位,将自己遗失的过错让他人去承担。也许认为,你是的士司机就应该给我送还,假如是这样,是对他人劳动的不尊重,人家凭什么无偿给你送还东西,显然是不合理。
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做好事,没有为乘客着想,为乘客所急,你丢下的东西,为何非得我来送,至多我交给公司或者民警,你自己去认领就是了,这也不违法,而将遗落的东西送到指定地点更进一步。有人说,司机送还东西是好事,而收取费用有点变味。这话不知从何说起,难道非得给失主垫成本才算好事?
捡到东西要还这是社会公德所提倡的,这点大家的认可基本一致,而给捡到者相应的成本却有一定的争议,说明在此问题上要求过于拔高,不仅不太懂情理,也不完全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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