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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监督要避免“选择性失明”

许 尧

2014年11月14日16:5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群众监督是干部监督最有效的形式之一,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群众只有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会主动监督,而当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却认为监督不但对自己没什么好处,更要冒风险,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自己当“局外人”,选择性“失明”了。

习总书记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会上强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而如果“雪亮的眼睛”会偶尔选择性“失明”,严密的“群众监督之网”也只是在自家的“池塘”里“捕鱼”,全天候的探照灯却也只愿照亮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这样的群众监督是狭隘的、是不完全的,是乏力的。

在笔者看来,群众主动参与监督意识不强,对监督作用形式认识狭隘和保障激励机制缺乏是出现群众监督“选择性失明”的主要原因。

要加强对群众监督权的教育和引导。正确认识监督权和监督的作用是群众愿监督、想监督、能监督和强监督的重要基础,要利用电视、报纸、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广播等媒介,对群众监督的作用意义、方式方法、监督途径和典型事例进行讲解和宣传,培养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让群众充分认识到监督不仅仅是为己监督,更是为党监督,为国监督,增强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方法和监督途径,引导其依法合理行使监督权,提升监督实效,坚决杜绝恶意诽谤、暴力监督、违法监督等群众监督权被滥用的现象。

要构建较为完善的群众监督保障和激励机制。行使监督权有保障、有救济、有鼓励是群众敢监督、真监督、广监督和深监督的“定心丸”。要完善群众监督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从立法上对群众监督权利进行保障,对打击报复监督群众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让群众监督有安全畅通的举报渠道,打消顾虑,增强监督信心。同时,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奖励机制,可通过设立群众监督专项奖励基金、通报表扬和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对积极参与监督、提供重要线索和对查处案件有重大贡献的群众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调动群众普遍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营造鼓励监督的社会氛围。

群众监督具有监督主体全民性、监督时间全天候、监督空间全域性等特性,群众监督的眼睛不能选择性“失明”,只有人人都监督、人人敢监督、人人争监督,才能真正让“隐身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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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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