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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民告官”不能“抓壮丁”

罗瑞明

2014年11月03日14: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其中对于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做出对“一把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于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言,其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重处罚。(10月29日《京华时报》)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这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理解为应诉单位的“一把手”,“一把手”在一个单位负总责,不论是民告官的重要案件或者一般案件亲身到场应诉都不可推卸。

民告官有大事也有小事,而提交到法庭相见,已经不是一般的劝告解释可以和解,而是寻求法律进行强制解决。民成了原告,官成了被告,作为单位的“一把手”熟知其中的内情,应诉更为直接,可以避免“作不了主”,“再请示”之类的托词,一步到位只要在权限的范围当面可以解答,应诉更为直接,效率更高。再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人平等,处于同一位置,“一把手”应诉体现出对等的原则。

强调“一把手”出庭,不仅是法庭要求所在,更在于法庭之外去自觉的维护法律,为了防止被人告,就会慎重对待一些民意诉求,能解决的尽量的解决,即使是不能解决的也相应的做好解答,对待来自不同方面的诉求就会细一些。同时,在解答和处理上也不敢大意,得先找依据,将先前工作做实,由此在某种程度上能有效的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官员将出庭作为一种压力,平常就会多一些动力,从而匡正行政执法行为。

民告官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类似此方面的案件将越来越多,对于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进行处罚,不仅是一种制裁行为,而是对官员法律意识新要求。想逃逃不了,想“抓壮士”替代替不了,断了回避的退路,以此就得去学,系统的掌握法律知识,以免在法庭上张口结舌出洋相。

以往民告官案件难见“一把手”的踪影,有的因为忙,有的因为不方便,总能找出一些理由。“一把手”不到场,替代者作不了主,只能当作传声筒,这边传过来,那么传过去,此种推诿严重的亵渎了法律。

“一把手”出庭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一级组织,而民告官说到底也不是与某个人过不去,而是针对单位部门的而诉,因而作为负总责的“一把手”现身于法庭进行应诉也是一种责任,对不直接应诉的“一把手”予以处分是一种失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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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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