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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是花开两朵共表一枝

柳玲

2014年10月30日17: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阐释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从各自芬芳到同气连枝,从唇齿相依到骨肉相连,“法”和“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筑“国富民强”的满园春色。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支点,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前者提供外在的约束,让人“有法可依”;后者提供内在的规范,让人“有情可循”。

“依法治国”是“德”的刚性固约。德治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现代发挥,往往有着较强的“弹性”,在普遍的道德规范下,每个人或许都有对于“德”的不同见解与看法,难免会产生各异的是非判断。比如,关于废除劳教制度,虽然大部分人认为这是尊重自由平等“德”的回归,但也不乏极少数人对防微杜渐“德”的担忧。然而,“依法治国”却能提供准确无疑的唯一答案:1957年建立的劳教制度,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已明显不适应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强调的程序公正,因此必须废止。像这样在道德范围内难以准确界定、缺乏法律依据的一些制度,“依法治国”给了更加明确的回应,变“绕指柔”为“百炼钢”。

“以德治国”是“法”的柔性典范。“德治”在我国可说是源远流长。在古代,以儒家学说为代表,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引导全社会去恶扬善。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之际,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以德治国”作为重要治国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成为了新的道德规约。在“德治”发挥作用的漫长时期,“法治”也无时无刻不相伴左右,成为其强有力的“金钟罩”、“铁布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只有短短24字,但“法治”却当之无愧地位列其中。除此之外,“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法治的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是法治的表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更是法治保障下的个人追求。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不忘“以德治国”,是对法治中国的道德滋养,为法治净化人心、凝聚人情、积累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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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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