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根本上来看,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遵守法律、依靠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的一种法治思维、法治文化、法治行为,引导每个公民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示范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对推动全民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和习惯,把法律看作贯彻个人的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搬出来用一下;对自己不利时就搁在一边。有的甚至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用所谓的“领导指示”来搞定问题和摆平矛盾。有的简单地把法律当作专政的武器,视法律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把法律主要用于对人、而不是对己,主要用于治理百姓、而不是治权治吏等。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关键是要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培育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将全部活动纳入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时以法律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法律约束自己,决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始终经得起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使法律成为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红线和不可逾越的底线。
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要靠自律,还要靠他律。各级党组织要将法治建设状况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之一,从而使法治精神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追求和基本遵循。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法治意识不强、不按法律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于违法的人和事及时追究并坚决纠正,着力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以领导干部示范引领的实际行动营造人人遵守法律、全社会崇尚法治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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