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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彰显举报人权利责任对等

谢启东

2014年10月29日16:4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举报工作规定》)。《举报工作规定》要求,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还同时强调,举报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据10月28日《检察日报》)

举报通常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类。从举报线索的质量来看,实名举报便于纪检检察机关核实线索的真实情况,而匿名举报往往难于或无法核实线索的真实情况,很容易导致案件侦办工作无法开展。因此,全国纪检检察机关一直鼓励实名举报。

《举报工作规定》中的“实名举报应逐件答复”和“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两条新规,能够让举报人的权利得到保证,同时,要如实举报,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这也彰显了举报人权利和责任对等。

《举报工作规定》除了提出了“受理实名举报后,要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要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防止实名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要求外,特别强调“实名举报应逐件答复”。这跟以往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以往的实名举报可以根据办案人员的选择,觉得线索明显的就查,有时间就查,导致有的实名举报件没有调查,打消了实名举报人的积极性,造成有的实名举报人三番五次举报,甚至让有的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查处。现在,要求“实名举报应逐件答复”,就必须对每个实名举报件进行调查,并要将调查情况答复实名举报人,既保护了实名举报的权利,又不会让案件线索被忽视。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的举报,既给被举报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又影响办案,还耽误办案时间。《举报工作规定》强调“举报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明确了实名举报人的责任。如果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不敢和以往那样,举报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

笔者认为,《举报工作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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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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