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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应避免产生为官不为的“副产品”

赵艳生

2014年10月24日16:2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据10月23日新华网)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终身”一词给重大决策设定了一个责任追究的年限,这就是“无期”。也就是说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只要决策的人还健在,如果当初决策失误,现在造成了损失,都要受到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犹如悬在党政领导干部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剑。

而用中国的话来说,这一制度犹如一道"紧箍咒",要求党政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在决策时不仅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实施,而且要慎之又慎,充分论证。要知道集体讨论决定并不是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后不予责任追究的“挡箭牌”。终身追究,不管涉及到谁,不管涉及到的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班子,都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这一制度,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必须有配套制度来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例如必须有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决策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进行详尽的记录,建立完整的档案,进行长期的保管,以为将来可能的追究责任和责任倒查提供依据。一旦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就可以直接倒查责任人,避免出现查无可据的“无头案”。

不仅如此,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实施,并不是束缚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施展拳脚,而是倒逼其科学决策,避免出现因决策失误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的建立,还必须避免出现为官不为的“副产品”。

我们知道,寺庙里打破香炉的一般都是勤快的、经常打扫卫生、擦拭香炉的和尚,党政干部若是整天无所事事、为官不为,肯定不会因为决策失误而受到责任追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不是鼓励党政干部都做“太平官”,而是应该完善政绩考核机制,避免党政干部钻入做“太平官”以明哲保身的“牛角尖”。

所以,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还必须加强对党政干部为官不为的惩处力度,对为官不为、在八小时内“混吃等死”的干部不仅不予以重用,而且要追究其的责任。同时,鼓励党政干部放开手脚“为官敢为”,培养党政干部“为官会为”,对在执政中大有作为者予以提拔重用。只有这样,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才能实施的更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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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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