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灿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华网 10月15日)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是我国高等学校长期探索和发展的历史选择。《实施意见》在《党章》、《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可操作性更强,必将促进高校的内部运行机制更加规范。
“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矛盾体,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统一体。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负责把握学校的办学方向,学校各方面工作、各级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是既要保证好党委的集体领导,又要支持校长独立行使好各项相关职权。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的好不好,重点、难点是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的关系处理的好不好。党委书记是“班长”,是领导班子的核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行政的“最高负责人”。书记和校长都是学校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书记和校长的团结协作,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这就要求书记和校长应经常沟通思想,多进行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开展好工作。作为校长,要充分尊重书记作为“班长”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其威信;作为党委书记,也要充分尊重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的地位,不要过多地干预行政工作,不能让校长有职无权。
实现“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相得益彰,还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各高校要在民主集中制的总原则之下,建立健全重大问题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专家咨询机制,不断完善干部任免、学术研究、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制度,以制度的刚性确保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