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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翻番能否全部用于治污

罗瑞明

2014年10月15日18:2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现行全国排污费征收依据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放中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污水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原标准高了一倍。“排污费原来在我的生产成本中占1%左右,一上调标准,差不多要占直接成本的2%了,压力确实增加很多。”一家铜业上市公司副总童言告诉《中国经济周刊》。(10月14日新华网)

治理污染问题不光靠行政监管,还得有经济手段相辅之,提高一倍的排污费是用经济手段治理污染的重要举措,但能否专款专用?数据表明,2003年—2013年,我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700多亿元,这么多的钱都用之何方,没有详细的数字公开。此次提高排污费能否全部用于治污?

从排污费的上缴渠道看没有多大的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费用都得先入财政的账,而问题在于“支”,上缴给财政的钱并非是最后归宿,还得还返,还多少?全部还也是还,部分还也是还,从以往看,普遍存在“以收定支”的现象,排污收费用于部门经费的贡献率一度高达32%。收得越多,返给的比例越多,不当的开销也随之而来,如: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由此,以“费”养人,以“费”搞福利等就不可避免。

排污费从另一个渠道可以进行变现,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创收的渠道,由此为了多创收,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污”生财,该关闭的不关闭,该整改的不整改“放水养鱼”,事前不防范,事中不制止,“秋后忙收钱”。表面上看起来收的费用更多了,但是所产生的污染或许更严重,大幅度提高排污费标准,返还的比例是否增加,会不会成为新的创收契机?

退一步来说,即使是返还的钱都用于行政开支,没有乱花乱用,但毕竟不是用在治污正道,由此企业出钱买治污压力增大,而并不能改变生产环境,收到好的效果。如此与企业直接给监管部门钱有何两样,排污费也就变相成了“赞助费”。

提高排污费标准的目的:一是要提高排污者的成本,迫使其想方设法去减少污染,从而更有利的推动治污;二是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积累更多的资金集中解决污染问题;作为收费部门来说只有收的义务,而没有使用的权力,即使是采取收支两条线,也不应以收取的比例返还,而应按照实际的开支费用进行核定。

排污费收取标准提高翻番,不应光是提高,更在于管好,最好的办法是一码归一码,核定行政开支费用,取消按比例还返,退一步说即使是还需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也得定期的进行公布公开,应收多少,已收多少,用之何处,有个交代,如此才能更好的接受监督,透视不当行为,抑制以罚代法,促使环保部门去抓去管,防止以“污”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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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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