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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行贿者继续逍遥法外

高福生

2014年10月15日18:0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事实上,像这种行贿与受贿“冰火两重天”的结局,刘铁男案早非独例。媒体梳理十八大后受审的薄熙来、刘志军、田学仁、黄胜、王素毅等6名落马省部级官员案件时发现,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但仅有4人受到处理,1人被判行贿罪,至少12名行贿者目前仍在领导岗位任职。

依法严惩受贿者,无可厚非。但如果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让其逍遥法外,则明显使人感觉“不公平”。众所周知,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两者互为因果,有需有求,本应同罪。现今一些强势资本集团动辄就拿数百万向权力官员“进贡”,明显就是“别有用心”,想籍此获得特殊关照,谋求个人升迁或企业便利。

有论者曾就此现象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如果把受贿者比作猫,一方面,我们重处受贿,拿着枪对猫说: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面前的鱼,否则就会掉脑袋;另一方面,我们又轻罚行贿者,对行贿采取宽宥政策,放纵他们把大量的鱼送在猫的面前……这样的结果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心存侥幸,把行贿当作捷径去攀登。

对行贿者说“不”,于法有据。按照1999年最高检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对行贿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说是条文昭昭,没有真空和盲区。

但在现实司法审判中,被判行贿罪的案例确实不多,这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考虑。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行贿者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也正因为此,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常以“减轻处罚”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以便掌握受贿者更多的犯罪证据。还有个别办案单位利欲熏心,把行贿者的“取保候审”当成一种敛财工具。

众多案例表明,目前大多数行贿、受贿犯罪均是行贿者积极地实施行贿行为,有不少行贿者还是“惯犯”,无条件宽纵行贿者的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有损法律的刚性和威严,有损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反腐斗争日趋严峻的当下,对行贿者的法律制裁,同对受贿者的惩罚一样重要。只有双管齐下,将行贿与受贿同惩同罚,才能惩恶扬善,从根源上消除受贿现象,让行贿之风寿中正寝。

当务之急,一是要继续加大曝光力度,用好社会舆论谴责这把利剑。不仅要对受贿者的行为进行曝光,也要将行贿者的姓名、单位、行贿情节公之于众。二是要严肃党纪国法,考量社会影响,对那些已经查实的“行贿”者,要“老账新账一起算”,轻者摘其“顶戴花翎”,重者大刑伺候。如此,行贿者自然就会有所敬畏,中国式反腐才会渐入佳境,叫好又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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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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