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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官员失了“前程”切莫再断“后路”

李天然

2014年10月11日16:1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10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这是继“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后,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重要追逃举措。(2014年10月10日新华网)

对于外逃官员来说,伸了不该伸的手,迈了不该迈的脚,自从抱着侥幸逃脱跨出国门的那一刻起,就自我告别“自由”,断了政治“前程”。督促投案自首,是给外逃官员找出路。外逃官员放弃投案自首,等于断了自己的“后路”。

没了“前程”≠没了“新生活”。国家四部门督促境外外逃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外逃官员如果从内心醒悟、悔过,选择投案自首,是选择了“新生活”。

有了“自首”≠有了“自由”。《通告》限定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官员自动投案的时限、投案自首的认定要件,明确了外逃人员投案自首后获得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前提条件。外逃官员投案自首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挽回损失,有立功表现,才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裁量其最终获取“自由”的大小。

断了“后路”≠躲进“避风港”。《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逃官员放弃自首,蜗居在境外也不是永远躲进了“避风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狐狸,也逃脱不了猎人的追捕。随着境外追逃力度加大,外逃官员早晚定会落入法网,最终被送上人民的审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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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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